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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检察部(八):民事、行政、刑事申诉相关工作情况
2019-04-15 15:45:00  来源: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

  1、哪些人可以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的管辖

  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管辖

  答:控告人如果对检察院不立案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对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4、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管辖

  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5、妨碍行使刑事诉讼权利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管辖

  答: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6、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申诉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应查明以下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一)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和理由的申诉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原县(市、区)、市、州检察院处理决定书,人民法院一、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证明原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的新的证据材料;

  民行申诉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2、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的民事诉讼监督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3、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的管辖

  答: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4、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5、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监督的管辖

  答: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6、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有关内容可参考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提交材料部分。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申诉: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对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管辖权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1、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