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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二)
2022-01-14 11:0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侯某、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对合规整改敷衍塞责的企业依法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侯某、宋某系口罩加工生产民营企业L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侯某、宋某二人未经合法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于2018年初至2019年12月组织他人在租用的民房内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防尘口罩合计80余万只,并由侯某通过微信以个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销售所得均归个人所有。

  另查明,2019年4月,二人注册成立L公司,注册自有品牌商标,生产自有品牌口罩。

  【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侯某、宋某假冒注册商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开展办案影响评估,通过实地走访企业,了解到:1.L公司在2021年1月至7月纳税35万元,用工16人,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2.侯某系L公司实际控制人,L公司虽不涉嫌犯罪,但公司相关设备曾被用来生产涉案口罩,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后续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风险。

  2021年8月25日,检察机关依法向企业送达法律文书,经L公司申请,引导企业围绕商标规范使用开展合规建设。企业随后提交合规计划,承诺在建立商标合规使用制度等方面进行整改。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先后三次对企业开展实地考察监督,发现企业一直未有效执行合规计划。合规考察期满后,经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企业合规计划基本停留“纸面”,尤其是未按照合规计划进行商标管理有效整改,最终认定合规考察结果为不合格。

  检察机关审查采纳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认定该企业未通过合规考察。2021年10月29日,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以及L公司未有效合规整改等情况,依法对侯某、宋某提起公诉。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注重合规的实施与监督,对在考察期内有效执行合规计划、通过考察评估的企业,依法兑现从宽处理的刑罚激励政策,但对合规整改敷衍塞责的,综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经过考察发现,企业虽有部分整改,但合规计划的核心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全案情况,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