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江苏省检察机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9个典型案(事)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事)例目录
案例一:高额“返利”竟是犯罪诱饵 “共享”养老实为非法集资
——某养老中心、刘某某、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二:
“天价疗养”背后的骗局 欺老骗民罪责难逃——殷某某等人诈骗案
案例三:
误工费不受年龄限制 支持起诉为“超龄”老人“撑腰”
——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四:
军人优待帮落实 耄耋老人心愿了
——蒋某退役军人优待证办理受阻申请检察监督案
案例五:
适老化改造让“无碍”更“有爱”
——督促完善老年人无障碍就医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老人失独陷困境 检察联动解民忧
——宋某某、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事例一:
打造“检夕和鸣”品牌 奏响以“检”护“夕”和谐曲
事例二:
政法惠民暖夕阳 为“长寿之乡”筑牢银发守护屏障
事例三:
检察机关协同履职 巧破养老“黑机构”监管难题
案例一
高额“返利”竟是犯罪诱饵
“共享”养老实为非法集资
——某养老中心、刘某某、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年收益率5%,这么高!除了锦福卡3万外,我再投40万!”“我投80万!”......常州市天宁区某养老中心里热闹非凡。2017年11月开始,该养老中心推出“共享型”会员养老项目,组织多名业务员在医院、菜场、公园等地,通过发传单等方式针对老年人公开宣传,许诺到期可返还本金,若不需要入住,可以委托该中心租赁床位,并以5%左右的比例返现,引诱众多老年人购买该项目。截至2022年12月,该养老中心共计吸收615名老年人资金共计人民币8066.99万元,造成损失6772.65万元。
刘某某、吴某某在经营养老中心过程中需要资金周转,二人明知该养老中心无开展融资等金融业务资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仍推出“共享型”会员养老服务项目,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特征。2023年10月6日,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以某养老中心、刘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天宁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分别判处养老中心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刘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七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24年7月23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天宁区检察院开展“天佑安老”系列工作。在法院受理对涉案养老中心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联合法院探索“刑破并行”机制,推动将刑事案件中养老债权纳入到破产清算债权当中,并协调债权人会议将清偿顺位提升至普通债权之前。截至2024年7月,该养老中心破产财产变现共计1.4亿余元,全额覆盖投资人损失,目前均已返还被害人,保障养老债权清偿率实现100%。同时,针对辖区部分养老机构“预收费”经营模式缺乏透明度、资金用途难以追踪、智能化动态监管手段缺失等风险隐患,天宁区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发函,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区17家养老机构开展排查工作,并将其中涉及预收费模式的6家养老机构对公账户纳入资金监管账户。
老有所养是老百姓的“心头事”,面对社会上眼花缭乱的养老理财产品,尤其以充卡、充值优惠、高额返现为宣传噱头的产品,老年人要提高防范意识,擦亮双眼,谨慎购买、投资,切勿因小失大,守紧养老钱袋!
案例二
“天价疗养”背后的骗局
欺老骗民罪责难逃
——殷某某等人诈骗案
2021年底,江苏丹阳的“60后”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汪某,汪某自称在医疗方面有较多人脉和资源。心系身体健康的陈女士在汪某带领下来到了江西一家疗养院。在这里,陈女士不仅见到了各类“先进医疗检验设备”,更接触了擅长不同领域的“世界级医疗专家”。接受体检后,“专家”指出陈女士存在脑细胞萎缩等多项问题,并开出52万元的“干细胞治疗”方案。在“专家”的话术引导下,陈女士决定接受治疗,并多次充值共计400余万元,直至遇到一名医学博士,在对方科普下方觉上当受骗,随后于2022年7月报警。
“干细胞真能治百病吗”?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揭开了这场彻头彻尾的骗局:2018年至2022年7月间,殷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先后成立某疗养服务有限公司、某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面向全国招募160余名代理商,收集各地中老年人资产及身体状况等信息,并以免费体检、生态疗养等为幌将其骗至公司所在地进行体检。后由许某某等4人冒充医疗专家夸大病情、制造焦虑,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将成本200元至8000元的普通药剂及保健品通过排列组合、更换包装、重命名等方式包装成“血液养护疗程”“干细胞疗法”等产品,以3万至128万元的价格向包括陈女士在内的3000余名中老年被害人出售,涉案金额5.3亿余元。
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6月29日,丹阳市检察院先后以诈骗罪对殷某某等20人提起公诉。截至2025年7月17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先后判处殷某某等20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疗养、美容机构非法收集顾客信息,损害群众生命财产权益的情况,丹阳市检察院撰写风险研判报告,并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对不规范的经营者进行约谈,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
当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深切需求,精心设下“养生陷阱”“温情骗局”,不仅掏空了老年人的养老钱,更给他们带来沉重的精神创伤。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务必增强防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保健,切勿轻信所谓“独门秘方”“包治百病”的虚假宣传。
案例三
误工费不受年龄限制
支持起诉为“超龄”老人“撑腰”
——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2024年4月,76岁的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保险理赔环节,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以陈某超过60周岁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陈某认为自己一直从事废品收购工作,事故导致自己数月无收入,应赔付误工费,准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法律知识匮乏,于是向某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后,通过走访调查核实了陈某的家庭情况、治疗情况,协助陈某收集误工收入的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发生时,陈某虽然已经年满60岁,但具有劳动能力,一直从事务农和废品收购工作,有相对固定的劳动收入。检察机关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以受害人的实际劳动能力和收入损失为核心,不受年龄限制,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考虑到陈某是农村低保户、残疾人,属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村老年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2024年6月12日,检察机关支持陈某向法院起诉。
2024年8月9日,检察机关联合法院组织调解,陈某与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陈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14280元,且已全部履行。针对保险公司对老年人误工费赔付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不畅问题,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当地保险公司将超龄老年人误工费纳入理赔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非常普遍,超龄老人只要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从事劳动,其请求误工赔偿的合法权利应受保护。检察机关对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可以协助收集证据,依法支持起诉,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
军人优待帮落实
耄耋老人心愿了
——蒋某退役军人优待证办理受阻申请检察监督案
90岁的老人蒋某于1955年参军入伍,1958年冬退伍,被安置到辽宁某厂工作。1961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蒋某返乡务农,期间不慎丢失退伍证。自2022年起,蒋某多次向居住地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办理退役军人优待证,均因无法提供退伍证或相关入伍、退伍证明材料被拒绝。2025年1月,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退役军人身份,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蒋某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区检察院受理后,初步审查认为,蒋某起诉时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受理符合规定。但考虑到蒋某退役军人身份未能核实,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影响。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后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当面听取蒋某及其家属意见,并与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二是赴蒋某原籍人民武装部查阅入伍登记材料,联系退伍安置工作地辽宁某厂调取其工作档案等。查明蒋某于1985年3月向该厂申请生活补助费,相关审批材料中明确记载,蒋某于1955年冬至1958年冬在辽宁锦州某部队警卫连任战士;人民武装部登记蒋某于1956年1月入伍。三是查阅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规定,确认蒋某服役三年符合当时陆军服役期。
为准确认定蒋某的退伍时间,2025年3月,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各方评议,一致认为蒋某于1958年12月退伍。同月,检察机关向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工作函,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督促依法办理蒋某申领退役军人优待证事项。2025年3月14日,该局出具情况说明,正式确认蒋某入伍和退伍时间。2025年4月,蒋某成功申领到退役军人优待证,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高度重视高龄退役军人权益保障,通过多方协作、综合履职,及时回应其荣誉与生活需求,充分彰显司法关怀,助力营造尊崇军人、关爱老兵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