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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东:办案中发挥检察职能督促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2020-09-10 10:11: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吴泱杨利红葛明亮)日前,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检察干警来到南通某化工企业进行回访时,惊喜地发现生产区内所有员工都配有一本培训记录测评册,每次安全生产培训的出席情况和学习效果都有记录和打分,车间内随处可见安全生产警示标语,墙壁上贴有从业人员资质证明等制度规范。

  2019年2月,该化工企业进行废水装置作业时,突发锅炉爆炸事故,共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10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电焊工陈某未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违规使用电焊枪进行点焊;监火人黄某未履行监火职责,随意离开现场;工程部副经理冯某,本应提前设计、评估工程方案,严格管理现场,却未能落实。2019年3月,陈某等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侦查。今年4月,三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到案后,冯某认为事故的发生和工程部没有关系,且自己负责的罐体移位工程已经完成。为此,办案检察官多次开展释法说理:“虽然你已将罐体移位,但是与罐体关联的排污装置也属于工程部负责的区域。此次爆炸事故也正是发生在罐体和排污管连接过程中,作为工程部直接负责人,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冯某、陈某、黄某三人在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下,均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及近亲属赔偿到位。今年6月,如东县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及提请对各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建议全部采纳,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个给当地创造大额税收、吸纳就业的大型化工企业,其安全生产不仅关系生命安全,也关乎如东经济发展。”该院检察长王骅认为,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要助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如东县检察院在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专题调研后,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清、外包单位的监管制度不严、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欠缺等问题,立即向该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建章立制,抓实安全生产。

  根据检察建议,该企业配足配强了工程管理和安全监管力量,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定和完善了动火作业审批等各项制度。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