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思考与探索
2017-11-08 10:21:00  来源: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战斗力的基础,检察队伍建设是全部检察工作的根本与保证。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司法体制改革,新一轮检察改革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全面启动的大背景下,基层队伍建设值得关注与思考。

  一、新时期基层检察队伍建设中值得关注的四大问题

  (一)青年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问题。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是事业的根本,“政治过硬”是衡量队伍的第一标准,思想政治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关键。一直以来,基层院持续抓好检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随着几度增编补员,青年检察人员的不断增加在为队伍增添活力的同时,对这一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也呈现出以下不可回避的矛盾:在价值引导上,存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性与当代青年价值取向多样性的矛盾;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上,存在教育内容相对抽象空泛,不能完整回答当前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矛盾;在工作方法上,存在“单向说教”与青年检察人员对知识的“自主选择”的倾向不相适应的矛盾。这些都直接削弱了青年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二)人员分类管理背景下的检力整合问题。按照推进新一轮检察改革的要求,检察机关将针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不同职业特点,探索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检察官的政治经济待遇比检察机关其它工作人员相对提高,将直接触及其它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行政人员的切身利益。在现实工作中,检察官往往在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间混岗使用,检察官向业务部门流动后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是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检察业务素养整体下降,待遇“落差”造成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保障检察中心工作水平降低。二是长期脱离执法办案的检察官面临熟悉检察业务工作的过渡期,影响业务工作水平。同时,原本在综合部门担任领导的检察官可能成为主任检察官的有力人选,挤占业务部门原有检察官的上升空间。综合部门地位事实上被边缘化,一部份无力或无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能通过公开招考、遴选、调动等方式向其它机关流动,司法行政人员队伍不稳定,工作水平难以保证。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对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更高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将在全国各地试点。改革将从现行检察机关内行政化式以科、处、局等为基本办案组织的现状转为以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为基本办案组织,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配备适量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书记员,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依法划定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及检委会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主任检察官负责的办案组织可独立处理其他案件。责任强化、权力增大对检察队伍建设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深化检务公开与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的检察人员媒介素养提升问题。基层检察院最贴近群众,在新媒体时代,必须更加重视培养提升检察人员研判受众需求、掌握传媒讯息内容、分析传播趋势、影响和运用传媒等媒介素养。一要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生态,研究掌握政法新闻特别是检察新闻的传播特性和规律,正确对待新媒体政法新闻语态夸张化、信息碎片化、态度极端化等负面因素,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赢得主动。二以宣传岗位工作人员为重点,引导检察人员正确筛选各类信息并分析其意义及价值,提高与社会公众媒介有效沟通的能力。三要加强检察人员研判群众信息公开需求的能力的培训,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收集群众对有关信息公开的直接诉求。加强近期社会关注焦点、本地热点案件的梳理分析,在主动公开之外,“回应式”公开发布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检察信息。四要善用媒体传播“正能量”和“好声音”,引领舆论风向,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决定、决策部署、先进案例等正面信息传播的效力。五是完善新闻发布会、网络舆情监控等制度,构建检察机关良好公共关系。

  二、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面临的新问题

  (一)新形势对检察队伍建设要求更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战略高度,提出“法治中国”思想并对政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曹建明检察长参加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分组讨论时也指出,“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过硬检察队伍,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这些都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修改后的诉讼法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新挑战。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法律监督、庭审抗辩、侦查讯问等工作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基层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陈旧,凭经验办案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检察干警在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水平上存在着惰性思维。

  (三)人员紧缺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近年来,基层院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修改后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要求。然而基层检察院人员相对紧缺,干警工作负荷大、怨言较多,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在政法专项编制数量上升空间有限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现有人员配备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

  (四)干警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既期待又迷茫。当前,主任检察官制度是顺应中央主导的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精神,检察机关在内部推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成都,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正在市检察院及20个基层检察院中的龙泉驿区检察院开展试点前期准备工作。但由于具体改革方案及人事制度、绩效考核等相应配套保障措施等尚未出台,改革工作时间表也尚未确定,基层院不少干警对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既充满期待,也感到迷茫。

  (五)对专业人才依赖性越来越高但积极性难以调动。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检察机关工作的多样化,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计算机、财务会计、法医等专业人才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难度大、通过率低,始终处于从属、辅助地位。在检察机关以检察官为主体的人事管理模式下,此类专业人员身份的边缘化导致其在职务职级晋升上机会有限,工资福利又不能享受专业人才待遇,严重挫伤了此类人才的积极性。

  三、加强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队伍建设对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时代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更加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交互性、平等性、参与性,减少灌输,增加实地参观、交流座谈、研讨辩论等突出受教育人群主体地位的方式。另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学习教育活动的官方色彩,加大对各类青年社团的培育与扶持力度,引导青年检察人员自行组织开展形式新颖的教育活动,推动青年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从“他塑”向“自塑”转变,让思想政治教育实现“喜闻乐见”基础上的“潜移默化”。

  (二)建立专业化、职业化主任检察官选配、考评机制。一方面,在制度建设方面:人员选配上,对主任检察官定额定员,探索形成“突出能力、兼顾资历、能上能下”的选配机制。绩效考核上,建立与案件质量评查高度挂钩的年审制或季审制,突出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实绩考核。职业保障上,设立主任检察官特殊职务津贴,畅通晋级渠道,规定主任检察官和某一级领导职务同等待遇,打通主任检察官选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副检察长等的通道。另一方面,检察官培训上,应持续抓好法学理论水平、检察业务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办案组织协调领导能力的训练培养。实行主任检察官定期任职资格考试、任前培训、脱岗轮训,建立主任检察官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机制。

  (三)区别对待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属性。第一,尊重检察官意愿,合理安排其部门归属。第二,推动检察官精英化发展,在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检察官的前置条件的基础上,真正实行检察官遴选机制,形成“通过司考也不一定能成为检察官”共识,让一部份符合任检察官基本条件但未能成为检察官的人员成为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第三,加大对司法行政人员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激励,创造条件使其达到转任检察官。第四,尝试在检察官职务体系外,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引入专业技术职称,适当提高非检察官人员的待遇。

  (四)平衡检察工作与干警力量比例。应结合各地实际,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广大基层检察院运用犯罪学、社会学、社会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综合考虑管辖范围大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治安管控形势、案件多少等多因素,合理分配检察机关力量,使基层院案件数量、工作量与办案人员比例相对均衡。

  (五)积极适应修改后诉讼法需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提升检察干警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公诉人的诉讼能力。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全方位监督机制,更好发挥民行检察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因此,要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的素质、配套相关职能机构,强化干警对修改后诉讼法的理解适用,完善案件管理制度。

  (六)尽快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针对目前基层检察院广大干警对主任检察官改革制度的种种疑虑,上级检察机关应多关心调研基层检察人员的疑虑和困惑,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尽快出台相关改革细则。在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及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同时,充分考虑综合部门干警及专业技术人才的现实需求,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检察队伍稳定。

  编辑:辅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