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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机制提升办案质效
2022-04-18 17:28:00  来源:检察日报

  孙高洁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可以为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依法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决策辅助,并对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进行适度监督制约,以更好地保证办案质量。当前,司法责任的“放权”、捕诉一体的“集权”、认罪认罚的“协商”等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落地落实,不断强化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在决策辅助、类案指导、学习研究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进而促进司法办案提质增效,需要进一步研究。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价值意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赋予其独立的办案决定权,构建权责统一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立足检察官独立办案,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通过集体讨论,凝聚集体智慧,提出办案思路,既避免了重走以往层层审批的办案老路,又避免了因检察官个人经验与认识上的不足而出现的问题。其本质是一种议事咨询机制,为检察官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意见,与同为检察机关会议制度的检委会会议有本质区别。二者都是以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案件,但检委会形成的结论检察官必须执行,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仅为检察官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在这一点上,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既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又最大限度吸纳集体的智慧,遵循司法办案的规律,契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运行实践

  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相对规范的运行机制。第一,大部分检察机关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各地出台的文件名称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文件的效力都设定为“试行”。这表明,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产物,仍是新的机制,各地都以谨慎的态度进行探索。第二,讨论的案件范围一般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重大法律监督案件的立结案、抗诉、撤诉、不起诉等,以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可能对执法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第三,参会人员构成多样。多数以本业务部门为参与主体,必要时邀请其他部门的检察官参加;有的则不局限于本部门、本单位。第四,普遍作为检委会会议的前置程序。有的检察院要求提请召开检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必须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若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可以解决问题,则不再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

  制度运行效果。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以来,为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了有效保障。其一,为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决策参考。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组织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运用各自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共同会商、集体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事项,既不影响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决定权,又帮助其拓展思路,为全面、准确研判案件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其二,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前置过滤。由检察官联席会议先行研讨拟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可尽量将个案问题的解决落地在部门,且先行讨论结果也将为检委会提供决策参考,进一步提高检委会审议案件的质效。其三,为案件管理平台搭建新模式。检察官或者检察辅助人员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参与案件的讨论、监督,群策群力,在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同时,体现出扁平化的管理趋势。其四,对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进行适度制约。通过规定部门负责人具有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职责,明确某些案件或者事项应当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既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也明确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了内部的监督制约。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建议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在运行中面临的具体问也不容忽视,如顶层设计欠缺、职能定位狭窄、规范程度不高等。因此,应通过多种途径对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完善。

  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优化制度设计。一要完善顶层设计。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二要细化功能。突出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智囊和参谋作用,为办案检察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决策参考;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监督把关作用,充分发挥案件或事项上报检委会讨论前置程序作用;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研究机制,成为统一法律适用的交流平台;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智慧的优势,促使检察官养成办精品案的理念。三是赋予一定的约束力。对会议的启动、结果的执行赋予一定约束力,比如会议一般由检察官提出、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召开,当承办检察官的决定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如有必要,部门负责人应当提请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决定或者建议提请检委会研究,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承办检察官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规范会议要求,防止讨论流于形式。一是细化规定。规范会前准备,合理安排会议召开频率和时间。规范会中流程,一般按照承办检察官汇报、其他检察官或者协助办案的检察官助理补充发言、参会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参会人员发表意见、主持人发表意见并作归纳总结等程序进行。二是完善文书模板。作为纳入业务系统中的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文书可以参照检委会会议的文书。三是借助技术手段进行规范。目前,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设置联席会议模块,但是功能相对简单。建议参照检委会子系统的运行模式,增设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功能模块,既能够实现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启动、发言、记录、统计、分析等环节的全程留痕,对会议情况实现规范管理,又能够避免承办检察官的重复工作。

  明确议题内容,切实提升实际价值。首先,议题范围要拓展。以案件为主但不能仅限于案件,更有利于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运行中的作用。比如,有的地方将业务规范性文件、业务分析和业务工作总结报告、重要的业务学习研究纳入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范畴。其次,议题标准要明确。明确规定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应当”和“可以”的情形,杜绝“不愿提请”和“一提就开”的非正常现象。最后,议题材料要翔实。承办检察官在会议召开之前要准备好汇报材料,确保会议进行有针对性和有效率的讨论。比如承办检察官一般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参会人员提供案件审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会议质效。一要构建组织管理机制。规范会议的提请、讨论程序,明确会议的记录、纪要标准,确保会前充分了解拟上会案件的证据及事实情况、会中充分讨论需要解决的问题、会后充分记录反映会议整体情况,从而提高会议的严肃性和慎重性。二要构建成果转化机制。加强对会议讨论成果的应用,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审查报告中说明采纳情况并阐述理由;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完善与队伍建设相结合,不断提升检察官知识储备和办案经验,也要为检察官助理提供业务学习交流的机会和平台,加强后备力量的培养。三要构建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案件讨论情况、发言情况、流程是否规范、意见是否被采纳或未采纳原因等进行评查;对员额检察官案件汇报材料的写作水平、语言表达能力、证据标准把握、适用法律水平、决策能力进行评查考核,在确保检察官独立履职的同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定期分析会议运行情况,将讨论形成的意见与检委会决定或法院判决进行比对,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制度优势。

  (作者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