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权威 推进诚信建设
2017-11-17 16:18:00  来源:

  2016年江苏检察机关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也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一直是江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

  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以打击虚假诉讼为重点,深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综合运用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协作,着力实现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年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22件,56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我省近年来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来看,虚假诉讼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发生的领域相对集中。目前,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公积金领域相关纠纷、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及破产案件等方面。这其中民间借贷领域是发生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此类案件违法诉讼成本低,由于双方当事人容易串通,借款合同等证据易于伪造等因素而易发多发。扬州检察机关办理的扬州某医院虚假诉讼案,原被告双方相互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侵害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系该市截至目前查处的案值最大的虚假诉讼案件。淮安市检察院抗诉的3件损害非公企业利益的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经再审均获改判,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

  二是窝串案特征明显。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到多个当事人,一方难以单独完成。同时虚假诉讼案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一些案外人甚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就变成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这些因素导致了虚假诉讼案件的窝串案特征明显。南通市海安县检察院办理的“凌某某虚假诉讼案”,凌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虚构劳动关系和虚增劳动报酬的方式,炮制了多起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案件并申请强制执行,企图达到稀释债权的目的。检察机关查明情况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涉及虚假的6件民事判决、1件仲裁调解书执行案件全部得以监督纠正,同时将凌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凌某某也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南通地区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的第一人。盐城市个体建筑承包商陈某为了获得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虚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并以农民工名义进行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发现后,及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86件,法院再审后全部撤销原调解书并驳回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还对涉嫌妨害作证、虚假诉讼罪的3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三是案件类型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打击和防范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实施虚假诉讼的手段趋于更加隐蔽和复杂,一些新类型的虚假诉讼也在不断出现。如扬州开发区检察院办理了该市首批“假按揭”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扬州某开发公司股东陈某为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冒用他人名义与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在银行信贷员的配合下再签订虚假按揭贷款合同,骗取按揭贷款。后因该公司逾期不还款,银行起诉被冒名的购房者要求承担还款责任,该开发公司又再次冒名应诉。检察机关查明上述情况后,及时提出监督意见,法院裁定再审;检察机关还就此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件、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线索10件,有8人相继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此外,2016年江苏检察机关还查办了虚构事实申请法院支付令、发放高利贷并重复主张本息等虚假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目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打击虚假诉讼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一是发现虚假诉讼较为困难。由于虚假诉讼手段多样、案情复杂,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有的参与人还具备丰富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知识,虚构的事实及证据貌似“合法”,诉讼过程中互相附和,故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二是调查取证较为困难。由于虚假诉讼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之间,并且之间的经济利益具有一致性,使其容易抱团串通,形成攻守同盟,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给检察机关获取口供、调取相关证据带来了难度。

  2017年,江苏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确保虚假诉讼得到有效遏制,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内部监督力量,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水平,确保虚假诉讼监督取得实效,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辅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