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2017-11-23 16:18:00  来源: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江苏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 13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驻苏部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批准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4、审查和批准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5、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6、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7、选举省长、副省长;

  8、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选举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0、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1、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3、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5、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6、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7、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批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讨论、决定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6、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7、监督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10、在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11、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2、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13、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4、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15、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6、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江苏省荣誉称号。

  编辑:辅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