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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息诉罢访”
2020-09-24 15:14: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肖俊林 通讯员周正奎)因欠债被非法拘禁,吴某认为法院对被告人量刑过轻,到河北省检察院申诉。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智慧赴廊坊主持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律师担任听证员。通过释法说理,吴某理解了原案三名被告人获得不同刑期的理由。近日,收到审查结案通知书的吴某,表示不再上访。

  宋某与吴某存在债权债务纠纷。2018年1月16日上午,宋某带领高某前往承德市吴某的公司索要债务。当日中午,宋某又通过中间人找到张某、王某、郑某帮忙讨债。索要债务期间,吴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张某还对其进行殴打。同年9月21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宋某、高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郑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某、王某、宋某、高某不服,向承德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9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吴某认为法院对宋某量刑畸轻,不断上访,今年6月23日,到河北省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书面材料,当面反映情况,提出刑事申诉申请。

  听证会上,申诉人吴某陈述案件事实、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吴某认为,主谋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而张某、王某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一年有期徒刑,并且实际执行刑期,法院对三被告人量刑不当,要求省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关于量刑处罚,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是因索取合法债务、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区别于单纯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张某系累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的情节;王某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形;被告人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量刑均衡,并无不当。

  吴某认真听取了办案人员、听证员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的陈述和解释,赞同对三名被告人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进行的不同的量刑分析,对原案三名被告人获得不同的刑期表示了认可。

  最后陈述意见时,吴某对河北省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表示感谢,“通过你们的耐心解释,让我进一步了解了以前不知道的法律问题,帮助我真正从案件中走出来。我不会再上访了,我愿意息诉罢访。”

  “河北省检察院在案发地承德市举行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听取各方意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既接受了社会监督,增强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也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参加听证的河北省人大代表、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副教授曹宗华说。

  近日,河北省检察院作出处理意见,认定该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并将审查结果送达吴某。吴某表示没有异议。

  案件办理后,赵智慧非常关心案件办理的后续工作,对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反映的以前债权债务纠纷问题,积极协调承德市律师协会,免费为吴某提供法律帮助。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