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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逆流而上的“精灵”
2022-08-25 10:59:00  来源:检察日报

  每年六七月间,是青海湖裸鲤洄游摆子产卵的时节,正所谓“半河清水半河鱼”。裸鲤俗称湟鱼,全身几乎无一鳞片,是青藏高原特有的水生动物,被当地人誉为水中“精灵”。2004年,中国环境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物多样性工作组发布《中国物种红色名录》,青海湖裸鲤被列为濒危物种。

  我记得3年前7月的一天,在位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沙柳河畔的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12万尾青海湖裸鲤鱼苗被投入河中。在群众的欢呼声中,鱼苗拼命地逆流而上。只有逆流洄游成功,它们才能顺利产卵繁衍后代。这种生命的蓬勃律动背后是无数人的努力付出,也是近年来城西区检察院着力破解裸鲤保护公益诉讼工作难题的体现。

  青海湖是青海省生态环境变化最敏感和生态系统最脆弱的区域。青海湖裸鲤承担着“消化”青海湖及其他流入河流有机物的功能,一旦数量减少甚至灭绝,青海湖将发生水华,进而沼泽化、干涸,依赖青海湖水汽降雨的祁连山牧场也会面临沙化风险。然而,总有人觊觎青海湖裸鲤的美味,非法捕捞和买卖湟鱼现象屡禁不止。

  就目前掌握的案件情况看,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青海湖周边的农牧民,文化程度低。他们觉得捕捞裸鲤来钱快,于是不惜铤而走险。部分涉案人员知晓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是50公斤,所以往往通过少量多次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一般每次捕捞三四十公斤,以此来规避刑事处罚,故非法捕捞湟鱼案多发频发。

  2019年5月30日,李某某等4人在刚察县哈尔盖青海湖湖区非法捕捞水产品901.7公斤。经鉴定,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这是一起普通的非法捕捞案,但长久以来捕捞湟鱼者只承担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却无法修复。我们认为,可以“多走一步”。

  同年10月24日,我院对该案线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造成多大破坏和损失,是检察机关确定索赔金额的基本标准。在办理该案时,我们又犯了难。一方面,按照诉讼惯常做法,在起诉前需要委托鉴定,但涉及公益诉讼的鉴定大多费用高、周期长;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生态损害主张赔偿,诉求获法院支持后,涉案人员可能也无力承担,既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也无法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

  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都是可供选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考虑到行为人的偿付能力有限,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作为赔偿金的一个标准,虽然低于湟鱼的生态价值,但也是一种有依据的、最低标准的索赔方案。

  此外,因湟鱼系青海湖特有品种,仅有青海省农牧厅下属的裸鲤救护中心可以出具相关咨询意见。

  在办案过程中,我院与裸鲤救护中心多次协商,并报请省、市检察院寻求支持,最终由两家上级单位与省农牧厅达成一致意见,由省农牧厅所属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对裸鲤生态价值出具《偷捕对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涵盖了经济损失评估、生态修复措施及生态社会效益分析等方面,为办案提供了依据,统一了索赔标准,且该报告本年度内有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均可借鉴。由此,我院探索出“低成本、高效益、多样化”的案件定损机制。

  目前,针对渔业资源的破坏,增殖放流是最好的修复生态方式。依据《评估报告》,1公斤裸鲤需要增殖放流100尾鱼苗进行修复,以此可以确定裸鲤增殖放流赔付费用。

  2019年10月30日,我院向城西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等4名被告人共同承担增殖放流费用12.6万余元;判令4名被告人向公众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4名被告人当庭通过庭审直播向公众赔礼道歉,并主动全额缴纳增殖放流费用12.6万余元。该笔款项在上缴财政后,以拨款方式拨付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由其代为增殖放流。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说起城西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可谓亮点频出。我们不仅办理青海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推动形成“低成本、高效益、多样化”公益诉讼定损索赔机制,开展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活动,还积极协调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整治辖区黄河支流沿线“四乱”问题,合力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监督管理,为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贡献检察智慧。

  此外,我们还扎实办理了“8·04”木里非法采矿系列案,以提前介入、精准指控、快办快诉体现检察机关落实“三个最严”要求、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态度。

  下一步,我院将紧紧围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保护好‘中华水塔’”“建设国家公园省”等任务,把助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服务“一优两高”的检察课题,完善和深化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模式”的内涵外延。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