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备播,需要了解的农资维权常识
2018-03-24 08:42:00  来源:

  “二月闻子规,春耕不可迟。”又到春耕备播时,农资是农作物茁壮成长并获得丰产的基础和保证,事关农民经济收益和居民餐桌安全,法律对此也有详细规定,那么,农民应当如何鉴别假劣农资,发生农资纠纷后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怎样鉴别假劣农资。对于种子:一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标签内容包括作物的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等;二要开包检查,闻种子有无异味、霉烂变质等。有清香味的是新种子,变质变味的是旧种子或假劣种子。对于农药:看产品标签,完整的农药产品标签内容应包括农药名称、规格、“三证”号(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产品标准号)、净重或净容量、生产厂名、地址、邮编和电话、使用说明、毒性标志、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或批号等内容,缺少任何一项,都应对其质量表示怀疑。对于肥料:正规厂家生产的肥料,外包装一般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等有关标识,包装物规范、结实,假冒伪劣肥料的包装粗糙,包装袋上信息标示不清,质量差,易破漏。

  需要收集和保留的证据。农资使用者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1)购货发票。发票是证明农资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一定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2)农资物品的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用完的农资样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技术监督、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笔录。(5)申请保全证据和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该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性的活动。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农资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如农药、化肥的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解决农资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五条途径:

  1.协商和解。这是指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协商,交换意见,自行解决争议。

  2.请求消协调解。农民购买到假劣农资后,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时应当出示下列证据:经营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电话;购买农资的发票以及农资的包装物;有关对假劣农资的证明文件;因购买假劣农资而遭受损失的程度及相关证明。

  3.行政申诉。发生农资购销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的,农资使用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农资经营单位的上级部门投诉,请求对农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行政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购买方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和事实依据;申诉的日期;购买方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4.仲裁解决。如果农资购买方事先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可将纠纷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5.提起诉讼。这是指争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购买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诉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具体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情况下,农资购买方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代销商的,可向其法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购买者人身受到伤害,可向伤害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五是必须在诉讼时效内起诉。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昌乐县司法局)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