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新 张红旗 井海燕
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2022年10月,“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地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同年,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要更加注重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好检察一体化原则,能够有力应对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构建符合检察职能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意义重大。
2021年以来,河南省驻马店检察机关探索以“三个一体化”凝聚办案合力、深化全面履职、拓展公益诉讼“朋友圈”,不断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截至6月21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99件,履行诉前程序902件,行政机关已履职或整改880件,提起公益诉讼38件。近年所办案件中,有3件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优秀案件,1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12件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驻马店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军告诉记者。
上下一体化
以天然优势凝聚办案合力
上下一体是检察机关的天然优势,通过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的接续接力,尤其是上级检察院对一些重大案件的交办、提办、领办、督办,有助于提升整体监督效能。对公众关切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公益诉讼案件,驻马店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系统上下一体、综合履职的机制优势,坚持市院牵头推进、两级院整合发力的办案模式,探索形成公益诉讼检察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一体化办案机制。
今年2月,驻马店市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称“正阳县某建材厂全部消防栓都不出水”。事关消防安全,该院立即与正阳县检察院联系,两级院检察官一起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案件交由正阳县检察院办理。随后,驻马店市检察院及时将案件情况汇报到省检察院,省院批复同意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驻马店市检察院多次跟进指导。正阳县检察院已组织召开听证会,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监督其积极履职整改。
横向一体化
打破部门壁垒深化全面履职
“树立公益保护一体化理念,就要打破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壁垒。我们要求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紧密配合、共同发力,形成整体优化、协作配合的公益诉讼格局,实现‘公益诉讼+’多重监督效应。”王军说。
怎样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形成横向协同工作机制?驻马店市检察院以一体化综合履职理念为导向,带领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该院成立公益诉讼一体化领导小组,制定《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办法》,形成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该院制定的《检察业务同步审查工作办法》,从机制上明确了内部横向协作的职能分工,逐步完善公益诉讼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研判协查、办案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
在市院统一指导下,新蔡县检察院制定《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履职工作机制》,成立了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领导小组;西平县检察院强化一体化履职意识,修订完善《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指引》,明确职责分工,深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打造线索移送、流转、办理、反馈、考核一体化模式。2021年以来,驻马店市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受理刑事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70余件,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立案监督线索2件。
内外一体化
“检察+”拓展公益诉讼“朋友圈”
“两级院不断完善‘河长+检察长’制度,积极与河长办对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络、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巩固完善‘河长+检察长’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重大问题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王军告诉记者,“推行‘河长+检察长’机制以来,我们与河长办及成员单位先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16项、问题线索移送机制16项、技术支持机制5项。”
随着“河长+检察长”机制运行成效的凸显,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朋友圈”半径逐渐扩大,“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也水到渠成。2022年4月,驻马店市检察院与市林长办联合签署《驻马店市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制工作方案》。同年9月,“驻马店市森林督察问题清零”专项行动正式开始。该专项行动聚焦涉林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林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件,立案10件,履行诉前程序1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
针对辖区木材加工厂违规收购木材导致周边县区盗伐、滥伐林木现象多发情况,泌阳县检察院与桐柏县检察院会签《桐柏山淮河源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在线索移送、证据调取等方面开展协作,同时向泌阳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县林业局召开专项执法会议,走访调查所有木材加工企业,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加工厂采取关停、罚款等措施,有效遏制了相关违法行为。该案入选河南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制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随着‘朋友圈’的拓展,我们加大内外一体化履职步伐,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目前共受理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案件线索15件,立案15件。”驻马店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表示,“我们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成立督导组,多次前往案发地督促落实整改,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件,收到整改回复14件,真正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山涯又见柿子红
“你们的建议真好,俺村现在所有古柿树都挂上保护牌,再没人敢破坏、倒卖了。”近日,河南省泌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来到铜山乡山涯村,对一起古树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回头看”。70多岁的村民苏德友向检察官介绍情况,连夸检察建议好。
数月前,泌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履职中发现,山涯村有20多棵树龄上百年的古柿树,它们本该得到妥善保护,却因管理不到位,有的树皮被烧,有的因为周边开垦过度难以存活,甚至个别村民为眼前利益私自卖掉古树。这些古树尚未列入泌阳县古树保护名录,却亟须管护。
“古树是宝贵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生态、科研价值。加强古树保护不仅是保护物种多样性的需要,更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泌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燕对该线索高度重视,要求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主动对接行政机关,合力推动问题解决。
经调查核实,泌阳县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林业局、铜山乡政府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林业部门将山涯村百年古柿树列入泌阳县古树保护名录,实行挂牌保护;建议属地政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对古树群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对村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号召村民共同守护百年古树,擦亮当地“山涯又见柿子红”乡村旅游品牌。
泌阳县林业局高度重视检察建议,成立工作专班,派出林业技术推广站工程师,对山涯村古柿树进行普查,按程序逐一列入泌阳古树保护名录,挂牌予以保护。铜山乡政府对山涯村古树群周边环境开展综合整治,安排古树保护专员,落实日常管护。在前期整改基础上,泌阳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站根据检察建议要求,以点带面,对全县古树名木进行了系统排查,及时登记漏报古树名木。
办案过程中,公益诉讼检察官主动延伸职能,深入山涯村开展普法宣教,向村民发放古树保护宣传资料,听取群众意见。“我们将依托‘林长+检察长’机制,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以‘行政监管+司法保护+群众自觉’合力,共同守护承载泌阳历史文化的绿色记忆。”刘燕表示。
“一案三办”全方位履职
“丁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是我院探索建立‘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一体化办案机制以来,办理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件。通过‘一案三办’,我们做到了全方位履职。”近日,河南省西平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
经查,丁某自2021年以来,在未查验对方资质、检测报告和索要相关票据的情况下,从上线处购买“肾白金”等保健品,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销售。在其销售的产品被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并告知含有违禁成分“西地那非”后,丁某仍无视警告,欺瞒消费者继续销售。受理该案后,西平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依法讯问了丁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丁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推动保健品行业治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西平县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主动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接,开展诉前磋商,研判目前存在的监管“盲区”,向相关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公正执法。
因该案涉及食品安全领域,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线索移交给本院公益诉讼部门办案团队。鉴于丁某对外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严重的健康风险,其行为既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决定同步立案。
西平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丁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判令丁某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300元。4月27日,西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监督召回销毁假“红牛”
“我们已经依法对销售假冒产品的经营者进行了处理。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排查清理造假‘黑作坊’,对召回的假冒产品集中销毁,同时加大普法力度,将检察建议不折不扣落实好。”近日,河南省遂平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反馈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时,向该县检察院检察官作出承诺。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买某、银某、买某某从赵某处购买带有假冒“红牛”注册商标标识的饮料罐8万套、纸箱3000个,雇用王某、张某在遂平县一处厂房内生产假冒“红牛”饮料后销售,销售金额共42万元。王某、张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买某用于接收销售假“红牛”饮料的货款。此外,赵某、买某某还将从其他渠道购买的假“红牛”饮料加价卖给秦某,由秦某再行销售。
买某等7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遂平县检察院认为张某、王某受雇于买某从事制假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检察意见,建议给予二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假“红牛”饮料,销售假“红牛”饮料包装材料的买某等5人,该院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遂平县检察院还对买某等人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今年5月,经驻马店市检察院批准,该院对买某、银某、买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3人按照销售价款的3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涉案假“红牛”饮料仍在市场上销售,知假售假的商家也未被处理。遂平县检察院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工作专班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调查程序,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流入市场的假“红牛”饮料进行召回和销毁,对销售假“红牛”饮料的经营者依法进行了处理。
被污染的土地修复了
近日,河南省确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回访发现,昔日几处工业废物倾倒地点的污染废弃物已全部清理干净,周边再无难闻气味。当地村民表示:“毒垃圾不见,我们终于安全了。”
2022年7月,王某等7人驾驶货车运输工业废物,多次向确山县郊区农田附近空地倾倒,累计倾倒160余吨。12月2日,案件移送至确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鉴定,王某等人倾倒的废物主要为工业盐,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废物倾倒处异味刺鼻,植被枯死。12月9日,确山县检察院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鉴于王某等人的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诉当日,刑检部门办案人员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交了案件线索。
公益诉讼检察官跟进调查发现,案发现场倾倒的工业盐已被初步清理,但地面仍有明显白色残留,周边植物较其他地方呈明显枯死状态,显示受污染土壤未得到修复,安全隐患未能完全消除。2月10日至23日,确山县检察院向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确山分局等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加快污染土地修复进度。
3月1日,确山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确山分局、案发地所属镇政府等召开协调会,根据案件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的情况,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检验报告,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处理原则确定赔偿总额,再根据王某等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确定每名被告人的赔偿数额。王某等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第三方专业机构清除了全部废物及污染土壤219吨。清理完毕后,案发地土质经过鉴定,已达到相关标准中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连同地下水水质总体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鉴于王某等7人认罪态度良好,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4月13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王某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至1万元不等。
围歼河道“水葫芦”
“当时清出来的‘水葫芦’重约25吨,堆起来就像几座小山包。”近日,河南省汝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了今春该院办理的“水葫芦”公益诉讼案。
臻头河又名沙河,系淮河北岸支流南汝河的分支,在汝南县境内长度33公里,流经常兴镇、东官庄镇、老君庙镇、三桥镇,在三桥镇注入宿鸭湖水库,是宿鸭湖水库重要的入库河流和行洪河道。今年3月,驻马店市检察院在公益诉讼线索摸排中发现,臻头河汝南老君庙段水域发现大量“水葫芦”在野蛮生长。该线索很快移送至汝南县检察院。
查询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科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办案检察官确认涉案水域生长的“水葫芦”学名凤眼莲,属外来入侵物种,其野蛮生长会给本地生态造成诸多危害:如堵塞河道,影响航运、行洪安全和水产品养殖;破坏水生生态系统,危害本地生物多样性;吸附重金属等有毒物质,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覆盖水面,滋生蚊蝇。为查清公益受损现状,驻马店市检察院派出专业人员,指导汝南县检察院使用无人机对涉案水域进行航拍,固定相关证据。
根据生物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汝南县检察院确认属地政府对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负有主管职责。3月16日,该院依法向属地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尽快排查辖区“水葫芦”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清除,防止“水葫芦”进一步繁殖和蔓延;加强河道巡查和监测预警,有效防止外来物种侵害;强化普法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水葫芦”危害的认识。
属地政府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各段河长对辖区水域蔓延的“水葫芦”开展清除整治工作,并在臻头河沿线行政村成立工作小分队,安排专人定期定时巡逻。5月8日,随着一车又一车“水葫芦”被清运出河道,臻头河老君庙段5.8公里水域内的“水葫芦”全部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