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检察院 郭记华 郭树合
近日,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山东省泗水县的李某夫妇摆脱了莫名背上的200万元债务,生活终于回归正轨。
莫名成为被执行人,夫妻二人申请监督
“我们没有向银行贷款,凭什么让我们还款?”今年3月7日,申请人李某夫妇来到我院,申请对4起民事案件进行监督。
通过交谈我们了解到,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8月20日,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夫妇共同“被”与某银行连续签订了4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不同的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金额合计200万元。某银行将贷款按时发放后,各债务人均未能按时还款,某银行遂向泗水县法院分别提起4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泗水县法院除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外,还判决李某夫妇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夫妇均未参加上述案件的庭审活动,相关判决为缺席判决。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李某夫妇与工资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均被冻结,正常生活被打乱。二人经向法院查询得知,4起案件中的借款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他们夫妻俩作为担保人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自己根本不认识各借款人,更不用说给他们提供担保了,而且案涉的4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他们的签字和指印都是伪造的。二人愿意对案涉保证合同中的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司法鉴定是关键,但和解才是最优解
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本案涉嫌虚假担保,遂决定依职权受理。受理案件后,我们对李某夫妇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启动了调查核实,最终查明:申请人李某夫妇与4笔贷款的借款人均不相识;案涉4笔贷款发生时李某夫妇都在外地务工,对担保的事不知情;申请人文化程度较低,字迹潦草,而贷款资料上的笔迹书写工整且流畅,通过肉眼比对就能看出贷款资料上的字迹并非李某夫妇所留。
结合申请人李某夫妇作为普通务工人员,短期内为陌生人连续提供巨额债务担保与常理不符等因素,我们认为,案涉保证合同并非李某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可能性较大。但根据现有证据,虽然存在申请人“被”虚假保证的嫌疑,但未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若不进行司法鉴定,促使该案启动再审程序的难度较大。
李某夫妇虽然表示愿意进行司法鉴定,但却无力支付高额的鉴定费用,他们的主要诉求在于能够免除保证责任,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并且有和解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若坚持进行司法鉴定并非本案的最优解。
鉴于本案并非典型的双方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案涉金融借款合同本身是真实的,且各借款人未提出异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我们综合考量后认为,可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成和解,我们决定组织一场公开听证会。在召开听证会之前,我们又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阐明利害关系。最终,某银行默认在案涉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部分业务经办人存在违规操作,即为了达到顺利放贷的目的,擅自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充当保证人。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某银行也同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得到履行,高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今年6月2日,在听证会现场,双方当事人顺利签订了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某银行免除了李某夫妇的保证责任,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李某夫妇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李某夫妇也自愿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表示不再追究某银行的其他责任。
“我们的工资取出来了,事情总算解决了。”在银行账户被解冻的那一刻,李某发自内心地感叹。
回顾办理本案的全过程,我们全面、客观地听取当事人陈述,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贷款担保发生的背景和过程,是查清案件事实、找到办案突破口的基础。虽然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我们并未机械办案,而是从申请人的真正诉求和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出发,选择更优的办案方式——以检察和解切实化解本案的矛盾纠纷,这是成功办理本案的关键。通过对双方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以法促和;从言明利害关系和合作共赢的角度进行引导,以利促和,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彼此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并且该协议得到了即时履行,高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