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苏省泗洪县大楼街道一个废弃厂房里,几个工作人员正在检查废旧塑料污染源及机器设备拆除情况,其中就有泗洪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身影。几天前,这里还是一个废塑料加工厂,里面垃圾铺满地面,污水溢出蓄水池流向周边水渠,几百米外便能闻到刺鼻的臭味。
今年4月,泗洪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境内一家废塑料加工厂没有污水废气处理设备却乱排污水,气味刺鼻,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厂内的蓄水池已经溢出,黑水从厂内向外流至水渠,对周边土地、水体、空气均造成严重污染。
检察官经调查了解到,该厂自2018年1月建成以来,从未见其建设相应的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群众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未得到有效处理。
“这种废塑料加工厂尽管规模不大,但对水体、土壤、大气都会造成严重污染,不容忽视!”检察官查实情况后迅速启动公益诉讼程序。4月23日,泗洪县检察院向县环保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协调尽快拆除污染生产设备并恢复原状。同时,向废塑料加工企业经营者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争取理解支持。4月28日,发出检察建议仅仅5天时间,废塑料加工厂内生产设备已经拆除完毕。
5月9日,承办检察官会同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废塑料回收厂跟进监督,发现厂内设备已全部拆除,铺满地面的废塑料也清理完毕。检察官表示:“虽然废塑料加工厂拆除了,但周边环境遭受的污染却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检察机关会继续跟进监督,争取最大限度保护环境等公共利益!”
相关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履行以下诉前程序: (一)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