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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治检心得]王志道: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路径完善
2019-07-03 08:5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从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可以看出,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所派生出的权力,是落实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公益调查中往往面临着调查手段单一、保障措施缺失、配套机制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诸多难题,笔者建议从四个方面加以解决。

  完善立法衔接,拓展调查权限。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行使调查核实权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应就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予以明确,并对调查核实权的方式、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取证难度大,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责令停止侵害公益行为等强制措施权力,以保证调查核实的有效进行,最大限度保全证据、防止公益损害继续扩大。

  建立保障措施,确保调查刚性。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通常会面临“被拒绝、不配合”的困境,致使调查核实权难以有效行使。《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八条“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立法上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妨害调查核实义务的主体进行强制传唤、罚款、拘留等权力,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或追究渎职责任的建议。

  加强机制建设,凝聚调查合力。鉴于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等因素,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通过借助生态环境、市场督管、国土、审计等部门的人才、技术、设备优势,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移送、建立专家人才库等方面的协作,以增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含金量”。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调查水平。传统的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开展大多数是被动型的卷宗审查,而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则是调查核实、出庭应诉、举证质证等主动性素能。因此,要加强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配足人员力量,建立公益诉讼专门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实务素能培训,不断提升民行队伍发现线索、调查核实、庭审应对的综合能力。

  (本文作者系滨海县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