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大叔每天都能按时签到,自觉到义务护林区进行巡护,履行劝阻义务,宣传爱鸟护鸟知识,这种履行方式对老百姓来说更有教育意义。”近日,我和同事对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时,负责监督执行工作的邹平市码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向我们介绍说。
2019年5月,尹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邹平市码头镇孙家村村西树林附近,非法猎捕麻雀、戴胜等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共计90只,其中40只死亡。2019年8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从刑事检察部门了解该案后,我认为,尹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就野生动物损害价值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9月,我们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就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令尹某某赔偿涉案野生鸟类价值1.1万元。
邹平市码头镇位于黄河下游南岸,野生鸟类资源较为丰富,在我看来,单纯要求侵权人赔偿不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1万余元赔偿费的背后,是整个环境保护公益理念的养成和传播。尹某某是邹平市码头镇人,其有劳动能力,也有通过公益服务代偿的基础和意愿。让侵权人通过公益服务的方式来以案释法,能够有效带动当地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恶习,能更好地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也能让公益诉讼的效果呈现最大化。
为此,我们拟定通过公益服务代偿的替代修复方案。在法院的主持下,邀请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邹平市码头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对替代修复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就服务时长、服务内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细节进行论证。最终,我们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与被告尹某某签订了以公益服务方式折抵赔偿金的调解协议。
2020年年底,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尹某某通过公益服务的方式履行损害赔偿。依据调解协议,尹某某每周需参加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邹平市码头镇政府组织的巡护拆鸟网、巡查盗伐滥伐行为、林场防火巡查、林业养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此外,还需要参加公益宣传活动,包括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传讲解等。
为确保调解书内容履行到位,我们后续又联合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码头镇政府相关科室负责人专门到码头镇政府召开座谈会,对尹某某履行调解协议的地点、内容及监督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并现场对尹某某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