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软件给广大用户带来沟通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2016 年以来,开发区院共办理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案件 13 件 20 人,涉及盗窃、诈骗、抢劫、强奸等罪名,呈现“主体低龄化、手段多元化、组织团伙化”三大趋,势亟待引起重视。
一是微信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 当前,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熟练应用微信,但由于自身易冲动、喜欢刺激的心理特点和淡薄的法律意识,不少青少年选择利用微信获取非法利益。该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 80 后”、“ 90 ”后年轻人有 16 人,占比 80% ,且多为无业人员。如孙某诈骗案中,孙某冒充女性身份,并以美女头像注册微信账号,后利用该虚拟身份与被害人谈恋爱,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近 40 万元人民币。 二是微信犯罪手段呈多元化趋势。 微信犯罪的手段除了“查找附近联系人”或“摇一摇”的定位功能搭讪陌生人、以虚假身份骗取钱财外,还有犯罪嫌疑人以淫秽视频、图片共享为噱头,加陌生人为好友并邀请进入共享信息群,利用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图片从而收取红包的手法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李某某建立名为“ 1357 影院”的微信群,后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 59 个,并先后以 8.88 元、 10 元价格收取月会员会费,后其又邀请黎某某加入该群,黎某某在该群中发布淫秽视频 47 个。 三是微信犯罪形式呈“团伙化”趋势。 从办理的案件看,微信犯罪大多是单独作案,但利用微信进行有组织盗窃的团伙犯罪也在渐渐形成,盗窃团伙中成员均通过微信、 QQ 互联网发展,来自全国各地,这些人员通常没有固定居住地点,多采取流窜作案方式,导致案件侦破难度大。如办理的赵某某盗窃案中,其加入的微信、 QQ 群成员大多为盗窃惯犯,且互不相识,随意组合,随时作案,其分别伙同吴传稳(已取保候审)、“委员长”、“九纹龙史进”、“徒工”、“ 518 ”、“寻求好货”、“像我一样重感情的人” 、“香柏树”(上述均为网名,身份均未查明)等人先后至江苏、安徽、山东等省,采取“技术开锁”等手段,盗窃作案 14 起,窃得黄金首饰、现金、香烟等物品,合计人民币 9 万余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加大微信平台联合监管力度。 尽快建立工信、工商、司法等多部门联合管控机制,加大对微信的监管力度,对不法分子的微信账号建立“黑名单”库,针对常见的作案手段和犯罪特点实施重点监控。微信运营商要进一步加强对微信软件隐私和安全功能的开发,在实名注册和使用上严格把关,实行敏感字眼监控,提醒用户避免上当受骗。 二是构建“线上 + 线下”的宣传防范机制。 及时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披露微信犯罪特点,提醒广大群众警惕网络交友,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择优发布微信犯罪典型案例,公布犯罪手段方式,深入人群密集地、学校等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微信平台免费发布公益性质的防诈骗广告等,提醒微信用户增强预警防范意识。 三严厉打击微信犯罪行为。 公检法机关要加大对微信犯罪的打击力度,认真研究微信等手机通讯软件的运营原理和环境,形成完整的侦查取证模式,并加大对网络诈骗、盗窃等案件的反应灵敏度,不断加强对此类案件的调研、梳理、整合力度,掌握此类案件的规律特点,增强对此类犯罪的动态打击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