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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起止期间为何长期空白?
2019-03-08 08:5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民防部门下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为何没有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的起止期间?逾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否需要支付滞纳金?为此,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发出全市首例督促履职令后,市民防局结合督促履职令要求,重新制定的《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实施。

  2018年3月,锡山区检察院在进行检察监督信息数据采集过程中,一则锡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人防办”)发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引起了该院的注意。

  2017年3月,人防办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按规定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但该决定书中未注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起止期间和逾期未缴纳该费用需是否需要支付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江苏省及无锡市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也分别作出上述规定。而人防办下发的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起止期间及逾期不缴纳需支付的滞纳金。

  是只有锡山区民防办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未写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缴纳起止期间和逾期缴纳需加付滞纳金的标准,还是无锡市所有《行政许可决定书》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

  带着疑问,锡山区检察院迅速将情况向无锡市检察院汇报,无锡市检察院授权锡山区检察院对无锡市民防易地建设费开展专题调研。

  由于人防事业涉及国家安全,涉密性很强,调研期间,锡山区检察院一方面认真搜集并梳理大量人防类法律法规,掌握易地建设费的用途和收取方式。另一方面指派员额检察官赴锡山区人防办公室和无锡市民防局,当面了解人防职责、工作开展方式、易地建设费收取等情况,并调取民防历年行政执法材料和审计材料进行检查。

  经调查,该院发现,长期以来,无锡市民防局及下属各人民防空办公室制作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均未依法告知申请人缴纳民防易地建设费的起止期间及逾期缴纳该费用需每天缴纳2‰滞纳金,导致部分民防地下防空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动辄逾百万元的易地建设费却仍未缴纳。同时,由于未予告知缴费起止期间和应加收的滞纳金,人防主管部门也无法对逾期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民防易地建设费和滞纳金均属国有财产,无锡市民防局及下属人民防空办公室未按规定规范执法,导致国有财产受损,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有损防空地下室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事实调查清楚后,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如何向无锡市人防局发出有影响力且被采纳的检察建议,成为锡山区检察院的新难题。

  “增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的刚性,探索检察建议的令状化改造,不妨就从督促市民防局履职开始。”在针对该案的检察官联席会议上,该院党组成员、公益诉讼部主任吴永军说道。

  2018年4月24日,锡山区检察院向无锡市民防局发出了全市首例督促履职令,督促该局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起止期间;对逾期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每日加收应缴易地建设费款项2‰的滞纳金;同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全市人防事务的操作规范。

  收到督促履职令后,无锡市民防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四项针对性整改措施。结合检察机关建议,重新起草《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并下发执行,同时起草制定《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的起止期间及逾期不缴纳需加收滞纳金的情况。在此期间,无锡市民防局主动征求锡山区检察院对新起草的实施细则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促进民防部门规范执法。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