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丹阳市检察院接受群众举报发现,丹阳市皇塘镇皇塘大队陈干塘村“乐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非法用地行为,租用6亩多农田建设停车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后更名为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职能部门,未积极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检察履职情况】
丹阳市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立即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经立案审查会调查:2016年4月15日,皇塘镇皇塘村陈干塘组村民代表与赵明军个人(系江苏乐能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面积4.45亩,约定以每年共计一万元进行补偿,租赁期限暂定五年。后赵明军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8日起擅自占用皇塘镇皇塘村陈干塘组4171.85平方米(合6.26亩)的土地建设机械设备堆放场。经地籍部门审核确认,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4089.17平方米(合6.13亩),田坎82.68平方米(合0.12亩)。赵明军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用作机械设备堆放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违法状况持续,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丹阳市检察院遂于2019年1月25日向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查处,及时恢复土地原状,有效保护土地资源。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该诉前检察建议并迅速采取监管措施,积极推进该场地清理整改工作,所占土地已经交还给当地村集体。丹阳市检察院认真跟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经审查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维护,丹阳市检察院遂于2019年3月13日决定本案终结审查。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并依法给予行政机关一定期限依法履行职责,既体现了维护公益的检察担当,又充分体现检察监督的谦抑原则。
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公益得到有效维护后不启动起诉程序,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自我纠错功能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提高公益救济效率,体现检察公益诉讼的双赢多赢共赢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