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爨某亮共4次到河南省宜阳县滨河新城小区、锦华市场北外街等地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19个,销赃后获利940余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3日将犯罪嫌疑人爨某亮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公安机关以爨某亮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爨某亮的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卷宗中证据未显示案发地点的人流量、被盗窨井盖的实际大小以及地沟深度等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深入实地,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同时对案发地点的行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对窨井盖的直径、长度、宽度以及地沟深度进行测量。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爨某亮盗窃生产、生活、人员密集场所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于是改变案件定性,以爨某亮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3日提起公诉。宜阳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爨某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判决已生效。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联系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及时对被盗窨井盖进行修补,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严格审查,及时派员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案发地点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还通过对被告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