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光污染治理 干扰光测量 联合调查取证
【要旨】
光污染是环境污染的新类型。光污染与影响的量效关系认定存在技术难点,光污染执法中缺乏准确测量和认定方法。本案中检察机关找准切入点,合理适用标准、规范,应用测量方法量化光污染影响,使案件办理有据可依,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也为行政执法提供专业化支持和参照。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静安区商业和住宅区域交错,夜晚商业区域强度较高的光亮对居民正常生活和行车安全造成影响。部分商户的电子招牌、LED显示屏等照明设施夜间亮度过高,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休息。部分厂区照明设施属于非道路照明设施,但正对路面,产生的灯光对夜间司机驾驶车辆造成干扰,影响行车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市民多次投诉后,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针对光污染取证关键难点,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依据现有光污染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不同类别干扰光光源强度检测,定量评价光污染损害事实。案件办理还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履行光污染监管职责,促进光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其中通过技术检测实现量化光污染、固定证据的经验,也为行政执法提供参考。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
2021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区商业和住宅区域的光污染问题立案办理。为查明照明设施的污染损害程度,检察官与技术人员联合组成办案组,开展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的梳理及前期研究工作,确定以《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2017)(以下简称《限制规范》)、《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38439-2019)(以下简称《测量规范》)、《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参考依据,围绕光污染调查的范围、方法等多次研判,将调查发现的干扰光分为三类,分别制定了针对性的调查方案。
一是“广告标识类”。根据《限制规范》,涉案的2处广告招牌属于高亮度区域广告、标识,适用“表6 广告、标识发光表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中E4区的限值,再根据发光面面积确定广告招牌对应的限值分别为1000cd/m2、600cd/m2。根据《测量规范》,技术人员使用亮度计、测距仪、直尺等工具测量,将广告招牌表面划分成若干矩形网格,测量每个矩形网格中心点的亮度值,计算平均亮度值分别为2992cd/m2、713cd/m2,超过标准限值。
二是“LED显示屏类”。根据《限制规范》,涉案的2处LED显示屏属于高亮度区域LED显示屏,适用“表8 LED显示屏或媒体墙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中E4区的限值600cd/m2,同时应满足“5.9.4 道路两侧3m以下高度内不得设置LED显示屏”“5.9.5 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显示屏不宜设置动态模式”要求。根据《测量规范》,技术人员使用亮度计、测距仪、摄像机等工具测量,发现2处显示屏播放动态视频,一个播放周期时长约34秒,距离地面不足3米,在显示屏正常播放时随机选择一显示区域,用亮度计连续测量,采集不少于一个完整播放周期的50组亮度数据,计算出平均亮度值分别为2980cd/m2、771cd/m2。因此,2处LED显示屏亮度超过标准限值,且同时违背《限制规范》5.9.4、5.9.5的要求。
三是“道路干扰光类”。根据《限制规范》,相关厂区照明灯光属于道路交通干扰光,适用“5.4.3 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根据《测量规范》,使用亮度计、照度计、全站仪等工具进行测量,在距离右侧路缘1/4道路宽度、路面上方1.5米处,用全站仪测量3个大灯和眼睛位置之间连线与视线的夹角;使用亮度计测量机动车路面的平均亮度值为0.5cd/m2;使用照度计测量视野中每个照明装置在观察者眼睛与待测照明装置连线方向上的照度。计算出光源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干扰光阈值增量为9005%。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城市光污染治理研讨会”,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及环境科学研究院、照明学会参加。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光污染执法过程中“取证、溯源、评估”是关键难点,技术参数的引入,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事实基础,让行政执法从“无计可施”到“有据可依”。当天,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向职能部门代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光污染监管职责,督促涉案单位对问题光源进行整改。之后,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确认涉案光源已符合技术规范,不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承办检察官受邀参加《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专家座谈会,分享通过技术检测实现量化光污染、固定证据的经验,为加强光污染防治立法建言献策。2022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实施,该条例新增了防治光污染的内容,成为我国首部纳入光污染治理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破解新类型环境公益诉讼难题。光的特性决定了光污染事实能够被感知,但难被量化和固定。相比于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光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办理光污染类环境损害案件,调查取证没有经验可供借鉴。光污染损害事实证明成为办案首要难题。检察官和技术人员组成办案组协同办案,通过反复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依托技术支撑调查取证,解决光污染公益受损事实认定关键难题,助力公益诉讼发挥监督、支持、补位作用。
(二)综合分析光污染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光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依据。光污染治理相关立法尚不完善,但客观上存在公益受损的情况。本案办理过程中,重视国家标准的应用,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从现有光污染技术标准规范中找准切入点,适用已发布的《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2017)、《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38439-2019)等国家推荐性标准,实现光污染违法事实调查和判断有据可依,探索出光污染案件办理的经验,也为行政执法提供参考。
(三)专业开展光源强度测量,科学证明光污染事实。测量方法的科学性直接影响损害结果判断的准确性,不同类别干扰光有不同的测量方法,需结合干扰光特点及现场情况等进行细分。本案根据“广告标识类”“LED显示屏类”“道路干扰光类”不同特点,针对性制定光污染强度测量方案,借助照度计、亮度计、测距仪等仪器,测量发现干扰光的亮度、照度、与地面或居民区的距离等指标参数不符合照明限值要求,定量评价光污染损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