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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江北地区:办理减刑案件时发现问题
2024-02-29 10:38: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蒋长顺通讯员段斯)“感谢检察院,不仅帮助追回不应被执行的7100元,还解决了财产刑责任承担问题,让我有了可以拿积极等次行政表扬的机会,我对今后的改造更有信心了……”1月23日,服刑人员小涂动容地对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道。

  小涂出生于1998年3月,因手头拮据实施抢劫犯罪,2014年1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7012.07元。小涂先是在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满18周岁后,2016年10月被调入湖北省某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监狱建议对小涂减刑五个月,向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

  检察官审查查明,小涂能认罪悔罪,改造表现积极,其父母于2015年将附带民事赔偿款全部赔偿到位,原判法院于2019年经查询未发现小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

  检察官认为,小涂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但从减刑案卷中发现,小涂服刑地的湖北省某中级法院于2023年开具了两张罚没收入票据,没收小涂财产共计7100元。

  为什么被裁定终结后,小涂又被执行了没收财产7100元?检察官决定开展调查核实。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小涂说:“我被抓时15岁,没有个人财产,对被害人的赔偿是我父母赔的。这次被没收的7100元,是我这几年在监狱里节省下来的劳动报酬。我现在仍被当作被执行人对待,即便是积极改造也只能获得合格等次的表扬。”

  随后,检察官调阅监狱的上账和劳动报酬记录,向监狱民警了解案件经过,发现小涂所说情况属实。检察官通过核实,确实没有发现在判决生效时他有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

  2023年12月,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书面监督意见,指出“被执行人犯罪时年仅15岁,于2019年被裁定终结执行后,不再负有履行没收个人财产判项的法律责任,其被执行的7100元款项系近年来的狱内劳动报酬,不属于应当被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并就规范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提出若干建议。相关单位按监督意见进行纠正,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进行整改。

  2024年1月18日,7100元的执行款项已返还到小涂的监狱内个人账户。1月31日,小涂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编辑:丁遥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