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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咨询的答复
2018-06-01 16:27:00  来源:

  问: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