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拟明确“个人电子邮箱”“行踪信息”属个人信息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记者谢文英)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扩大个人信息的范围,将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保护范围。
草案二审稿规定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对于何为人格权以及隐私的定义,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并完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与二审稿中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规定相比,三审稿吸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增加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