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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办理生产销售假口罩类案件十条意见
2020-03-04 16:24: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徐红喜)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部署要求得以顺利贯彻落实,日前,江苏省检察院出台意见,对办理生产、销售假口罩类案件提出十条具体工作指引。

  该意见明确了假口罩类案件可能涉嫌的犯罪及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口罩类案件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该意见对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分别作出了规定。意见强调,要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抗疫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拟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案件,定罪处罚要逐案研究,一案一议,不枉不纵,既要重视市场的调节作用,也要注重打击哄抬物价破坏当前防控疫情大局的犯罪行为。

  意见强调,要注重假口罩的源头防控。对案件反映的口罩供货上家,要督促公安机关查源头、防扩散,防止更多不符合标准的假口罩流向市场。检察机关办案情况要及时向防疫指挥中心通报,建议并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监管。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