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栖霞金矿事故、重庆吊水洞煤矿事故、山西太原台骀山冰雕景点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应急管理部召开“筑牢生产安全底线,守护生命财产平安”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相关情况。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如何?安全生产事故类案件特殊在哪里?最高检专门发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指导性案例有何考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下称“两法衔接”)情况如何?结合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副厅长黄卫平以及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邬燕云回应了媒体关切。
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
安全生产事关企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据应急管理部统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107万余起、13万余人,降至2020年的3.8万余起、2.74万余人,按可比口径累计分别下降85.1%和70.9%;重特大事故从2001年的140起、2556人降到2020年的16起、262人,累计分别下降88.6%和89.7%。
“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仍然复杂严峻。”邬燕云坦言,当前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高危行业领域风险点多面广,城市安全风险大,农村安全隐患突出,新行业新业态安全风险凸显,安全生产工作艰巨繁重。
特别是岁末年初,人流物流增加,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事故易发多发;矿山企业增产冲动大,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违规承包、以包代管问题突出;建筑施工企业赶工期、抢进度现象增多;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变化和外部经济环境冲击,不确定因素增多,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加大。
“安全生产事故类犯罪多为过失犯罪,危害后果的发生有可预防性。”黄卫平说,多数案件中的责任人在能够预见或者有能力防范事故的情况下,由于安全意识淡漠、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外部监督不力等原因,导致安全隐患转化为现实严重后果。
黄卫平表示,这类事故往往后果严重、社会关切,事故处理涉及方方面面,包括涉事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被害人的损失弥补,生产经营秩序恢复,防范次生灾害等,需要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勠力同心、通力合作,依法妥善处理。
“此次最高检发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指导性案例,并邀请应急管理部参会,目的是进一步凝聚共识,依法严肃查办安全生产事故类案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也希望促使社会各界关心关注企业安全,共同预防、减少生产事故发生。”黄卫平说。
以案例指引检察办案
查办安全生产事故类刑事案件问题多、难度大,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涉及专业领域和专业技术知识,涉案人员往往众多,因果关系复杂,责任区分和认定难度大。为给检察办案提供指引,最高检发布了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具体包括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等四个案例。
记者注意到,这批案例涉及交通运输、煤矿生产、化工以及电力,均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领域。案例选取从一般事故到重大事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中,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造成2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13万元,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系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泄漏的化学品污染海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2万余元,未造成人员死亡。
“这批案例聚焦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是在法律适用、罪名认定、证据审查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疑难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延伸、社会治理等方面职能作用发挥较为充分的案例。”黄卫平透露,这四个案例是从23个省级院报送的64个案例中筛选出来的,罪名选取的是最为常见多发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目前两罪合计占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九成以上。
谈及这批案例的具体指导意义,黄卫平表示,关键在于明确了相近罪名的区分原则,便于各地准确把握和适用罪名。这批案例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分和适用进行了深入阐释。这几个罪名区分难度较大,但认定不同罪名会影响追责范围和责任认定,准确区分十分重要。此外,还明确了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规则。
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越近,取证时机和条件越好。黄卫平强调,检察机关要把握取证最佳时机,应邀参加事故调查或者在提前介入、审查批捕过程中,就要及时就完善证据体系、法律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重视被害人权益保障,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督促涉事单位尽早赔偿被害人损失,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考虑到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多为过失犯罪,黄卫平认为,有必要对此类犯罪加强防范预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制发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督促落实整改,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事故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要注重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促进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
守牢安全生产红线
2019年5月,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制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日常协作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元明表示,从实践看,“两法衔接”总体运行顺畅,行政机关在重大安全事故调查阶段注重听取检察机关关于补充完善证据、法律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意见,检察机关注重发挥督促线索移送、立案监督等作用,共促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妥善处理。
以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为例,元明介绍说,在福建泉州碳九泄漏事故调查时,检察机关认真研究案发原因、所涉化学品性质等,在立案前,对事故定性和取证方向提出了合理建议,为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尤其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如何与应急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共同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尚在进一步的探索完善中。”元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着力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同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针对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等问题,及时提出抗诉和检察意见,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邬燕云表示,安全生产“两法衔接”涉及到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两个方面。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定罪量刑标准开展“两法衔接”工作。应急管理部积极推动各省(区、市)建立完善本地区“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并将此纳入了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追究刑责的规定,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入刑。“这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支持,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将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纳入‘两法衔接’工作范围,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邬燕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