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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检察官教育培训助力法律监督能力全面提升——最高检《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解读
2022-10-21 16:27: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是建设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下称新修订《条例》),必将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那么,为何要启动这次修订工作?新修订《条例》与2007年的《检察官培训条例》相比有何特点?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

  新时代检察官教育培训开启新里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印发,为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修订《检察官培训条例》是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最高检政治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修订前的《检察官培训条例》是2007年制定实施的,多年来对于提高检察官教育培训质量、助力检察官队伍素质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深化落实,检察官教育培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原有条例亟待完善。

  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检察官素质能力还存在跟不上、不适应等问题,迫切需要从顶层设计层面,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工作质量,确保检察官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同时,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客观上需要及时修订《检察官培训条例》来适应上位法的新要求、新变化。

  修订《检察官培训条例》还是促进改革成果转化的内在需要。随着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的全面落实,检察官岗位职责发生新变化。最高检党组着眼检察官履行岗位职责存在的短板弱项,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实践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检察官培训条例》对检察教育培训最新改革创新成果吸收固化。

  作为今年最高检党组重点督办事项,《检察官培训条例》修订工作经多次集中研讨,数易其稿,广泛征求各级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历时8个多月完成。

  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始终

  “新修订《条例》突出政治属性,要求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围绕服务大局开展教育培训。突出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培训,将全员政治轮训作为检察官培训重点任务,从制度上保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是检察官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最高检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党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始终,把增强检察官政治能力、政治自觉作为一以贯之的根本要求,是新修订《条例》最突出的特点之一。

  据介绍,新修订《条例》集成了近些年中央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的有关指示要求、各地创新做法等。例如,将最高检决策部署及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作为检察委员会、检察官联席会议学习必学内容;对统一职前培训、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区域联合培训、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驻校检察教官、检察官进高校等创新制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措施是新修订《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如明确要求聚焦检察官职责和检察业务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教育培训;针对教育培训职责不清问题,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业务部门、承办部门三方责任等。

  记者发现,新修订《条例》检察特色鲜明、可操作性也很强。如,根据不同阶段职业要求,明确检察官职前培训、任职培训、晋高培训、在职培训的培训对象、培训重点及时长;参照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规定教育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自上而下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组织管理职责,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据了解,刚性约束更足、把“严”字贯穿检察官教育培训全过程是新修订《条例》另一鲜明特色。例如,要求检察官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察官教育培训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健全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跟班管理制度、检察官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等,加强对新修订《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察官培训学习、能力提升、培训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其参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考察、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实现教育培训与考核评估、成果运用同频同步……

  狠抓落实,提升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第一次明确检察官所在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估方面的责任;第一次明确业务部门在教育培训中的责任清单;第一次明确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一体化建设……从2007年的《检察官培训条例》到现在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变化的不仅仅是名称。

  记者对比新旧两个条例发现,在原有总则、培训种类内容与形式、组织管理、基础建设与保障、考核评估与责任等6部分内容基础上,新修订《条例》增加了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教育培训机构两部分,体例更完整。

  “新修订《条例》将检察官经常性教育与专题培训有机结合,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有机结合,全面拓展检察官素质养成方式。”最高检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总则部分增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确保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同时,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等五项教育培训基本原则。

  在管理体制方面,规定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党组主责、政治部门主管、业务部门主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承办的职责分工,首次明确了业务部门在教育培训中的责任清单。

  教育培训分类增加了政治轮训、“关键少数”培训、晋高培训及统一职前培训等,并对各类培训对象和时间明确量化要求。

  在教育培训内容上,新修订《条例》明确了检察官的政治能力、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重点培训内容。提出要针对性地加强对金融、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环境资源保护、大数据运用等领域的教育培训。同时要求注重政策运用、群众工作、风险防控、媒介素养、心理健康、人文科技等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在原来的脱产培训、在职自学、岗位练兵等基础上,新修订《条例》更突出加强网络培训,提升网络培训针对性、互动性、实效性。规定进一步加强理念研讨、案例教学、问题答疑等,使教育培训更具实战性。

  在培训机构方面,新修订《条例》明确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职责任务。首次明确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一体化建设。

  在教育培训基础保障方面,坚持开门办学、开放办学,提出建立专兼职结合、系统内外共享的师资库,建立完善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建立开放共享、务实管用、形式多样、具有时代特色的检察官教育培训教材体系等。新修订《条例》新增检察官教检察官、驻校检察教官和检察专职教师实务锻炼制度,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

  新修订《条例》更注重考核评估,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官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与监督,首次明确检察官所在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估方面的责任,对培训机构、项目、学员学习情况的考核评估等提出明确要求。

  “新修订《条例》涵盖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各方面,内容丰富,政治性、思想性、时代性鲜明。”最高检政治部相关负责人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宣传解读和专题培训,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高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将新修订《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加强跟踪指导,及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负责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带头研究,既要通识熟知、掌握具体规定,还要领会精神、把握本质所在,切实将落实新修订《条例》转化为推进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为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最高检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补充道。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