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2018-03-01 16:20:00  来源:

  【基本案情】本案系招投标竞争领域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标的额高达1000万元。涉案招标项目为高压、中压、低压管道支架,其振动分析、脉动分析、热应力分析及支架的设计是高压、中压、低压振动管道系统安全设计的关键。曾在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圣公司)任职的张某被称为“国内减震设计的灵魂人物”,她领导设计团队攻克了国内第一套LDPE装置的高压管道减震支架国产化设计工作,填补了国内的空白,后续所有的国内高压管道支架的设计,她都是技术总负责人。张某从中圣公司离职后到南京中特化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公司)工作。中圣公司与中特公司共同参与涉案项目的投标,最终中特公司中标,故中圣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中特公司与张某等在投标中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裁判】尽管企业的过往业绩、资金实力、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等因素对于形成竞争优势比较重要,但是从事涉案管道支架领域的优秀技术人员的个人知识、经验和技能在涉案招投标竞争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中特公司中标的关键因素是招标项目业主更看重中特公司技术人员张某等人所拥有的技术,故中特公司在标书中对其核心技术骨干业绩宣传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中特公司在标书的“公司简介”部分将中圣公司及其他同业竞争企业的业绩和技术能力宣传为自己公司的业绩和能力,从而误导评审专家、承包商等认为其在同类高压聚乙烯装置方面具有成功的应用经验、业绩和技术能力,客观上影响了评审专家的评判,提升了其在涉案招投标中的竞争优势,对中特公司最终中标具有正面影响,该宣传应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涉及劳动者个人能力与竞争优势的关系及权益归属如何认定问题。法院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和择业自由的立法精神,结合招投标的一般实践、涉案招标项目的特点、投标人在投标中实施的具体行为及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涉案技术人员离职后因利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评审专家、承包商信赖并形成投标竞争优势的,在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对于中特公司将与其他同业竞争企业的业绩和技术能力宣传为自己公司业绩和能力的行为,认定仍然构成虚假宣传。本案判决对于如何平衡技术人员与单位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利益关系,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