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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谋取巨额利益身犯两罪被判刑十三年
2019-01-08 09:30: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通讯员周亚莉)2018年12月25日,由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政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郴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政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李政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判决书认定,2009年至2017年,李政科利用担任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湖南省纪委常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揽、项目中标、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及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4万余元、美元1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政科尚有人民币1892万余元、美元28226元、港币541670元无法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政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李政科到案后如实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提供线索的行为,构成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陈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