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丈夫在逛超市时,发现顾客在抢购某款电子产品,这款产品他也心仪已久,但拿到手后却发现没带钱,他担心回家取钱后再来就没货了,于是将东西藏在身上,企图窃取。他正要离开,在接近门口时被保安发现。我丈夫为了逃跑,猛力推开保安,致使其跌倒在地并造成轻微伤。近日,我丈夫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附带民事赔偿。请问:我丈夫窃取的商品售价不过890元,保安的医疗费也只有2100余元,怎么会构成犯罪?
读者:朱惠琴
朱惠琴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丈夫确已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表面看来,似乎只有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才能转化抢劫罪,而你丈夫盗窃商品的价值不过890元,未达到构成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即尚不构成盗窃罪,自然因不符合转化的构成要件,而不应以抢劫罪论处。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与之对应,正因为你丈夫盗窃商品的价值890元,接近盗窃罪1000元“数额较大”标准,且当场使用暴力(猛力推开),并致使保安轻微伤,所以法院按抢劫罪对他定罪处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