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景区游玩时,时常会看到一些摊贩利用猴子拍照营利,却不知这些经营者可能涉嫌犯罪。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起诉了3名非法买卖猕猴用于景区拍照的被告人。
连云港籍男子胡某在获得某景区场地经营许可后,干起了用猴子拍照赚钱的生意。胡某知道景区内管理严格,不能随便抓捕小猴子,购买猴子必须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同时应持有动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赚钱心切的他顾不得那么多了,在朋友(另案处理)的帮助下,花6000元从安徽阜阳的王某处非法购得猕猴一只,并带回景区拍照营利。后在经营过程中,被群众举报而案发。王某到案后交代,另一名连云港人井某也从他这里买过猕猴,警方在另一景区将井某当场查获。
经审查,胡某、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猕猴,王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猕猴,分别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猕猴出售、收购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运输也需要得到行政审批,同时用猕猴拍照从事经营活动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检察官提醒,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均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