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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在家里把钱赚?检察官提醒:当心遭遇投资陷阱
2019-06-19 09:2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投资道路千万条,安全可靠第一条;投资理财若疏忽,我与亲人两行泪。小伙伴们在理财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倘若碰上了投资陷阱那就真的“我与亲人两行泪”了。

  接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江苏省溧水区检察院前段时间办理的两起案件。

  【案件回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家住溧水的陈女士在一家“普通”的超市购物,超市的“赵老板”热情地与她攀谈了起来,闲聊中“赵老板”介绍了其公司的商品代销投资项目,即购入该超市所在公司的产品,首单价格为15000元,复投每单为13000元,购入后,由超市门店代为销售,公司每星期会返利400元,一直返还60周,共返24000元,除此之外,还赠送一张1300元的购物卡,投资人可以持卡在该超市任意购物,多投多得。

  简直就是 “稳赚不赔”的“好项目”!陈女士觉得这种投资模式还不错,一次性购买10单的话,5年到期可净赚13万多,况且这家超市所属的公司还是“正式注册”的。在“赵老板”的鼓动下,她先购买了几单试试水,并与“赵老板”签订了《商品代销协议书》,看到每月返利都很正常,陈女士便放心地加单投资,还热情地将这个项目推荐给亲友。

  几个月后,由于公司资金链断裂,返利突然中断,陈女士不仅没有收回本,还亏空了10多万,仅溧水地区在该超市投资的群众就有83人,涉案金额高达1263.15万元。

  经调查,“赵老板”背后的公司是江苏圣迪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具备经营理财产品的资质,以高额返利为诱饵来吸收群众投资款,并在全国各地发展团队、开设分店,向团队长、店长发放高额提成,“赵老板”为了获取高额的提成,便开设了这家超市。

  2018年底,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老板”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提起公诉。溧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老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集资诈骗案

  胡先生与某驾校的林教练私交甚笃,林教练称其所在的驾校要更新换代一批教练车,出资人以8万余元的单价购买,所有权归出资人,使用权归驾校,每辆车每个月返利5500元,连返5年,返利结束后,驾校会以18000的单价回收车辆,每辆车要给林教练1万元的好处费。

  胡先生算了一下,仅投资一辆车的话,5年之后可以净赚23万余元,真的是一笔划算的交易!他与林教练熟识多年,更何况他还出示了与驾校签订的合同呢,上头盖的红彤彤、鲜艳艳的公章总不至于是假的吧?于是,胡先生与林教练签订了《XX驾校车辆使用合同》,见林教练每月都正常返钱,胡先生又继续投资,总投资金额近38万,他也介绍了几位朋友参与其中。

  几个月后返利突然停止,林教练不知去向,胡先生同几位投资人去驾校找他,驾校方称并无该项投资计划,况且驾校早在2年前就与林教练解除劳动关系了,胡先生出示合同上所盖的公章也是假的,胡先生这才意识到被骗了。原来林教练为了偿还高额的赌债,伪造公章,用这种手段来实施诈骗。

  经调查,本案共有9名受害者,投资车辆共计36辆,涉案金额高达297万。2019年4月17日,溧水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以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问:我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问:我国《刑法》对于集资诈骗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该如何加以区分?

  答: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检察官提醒

  面对高额的利益,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投资,牢记“八个陷阱”和“五个方法”:

  八个陷阱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七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八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五个方法

  ■1.回报率过高要警惕:可以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高于合法机构的利率和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2.查看金融业务许可证: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相关机构、企业是否具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及省政府金融办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金融业务许可证。

  ■3.查询工商登记资料:不仅要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特别要重点查询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

  ■4.理性投资不冲动:面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5.难判断时多咨询: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咨询有关内容。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