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诉临清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滥伐林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要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由怠于履职,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采取监管措施,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临清市潘庄镇东路寨东村村委会于2014年6月将该村已出租沙荒地上的杨树卖与王某,王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8000余棵杨树砍伐,造成沙荒土地裸露面积达百亩以上。临清市林业局作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未对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致使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未得到恢复,大面积沙荒土地裸露状态持续数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4月5日,聊城市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清市林业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涉案杨树在未经法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砍伐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2017年5月19日,临清市林业局以案件已超过刑事立案标准为由进行了回复,并表示将继续查办,查办情况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2018年1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向临清市林业局发出调查函,要求临清市林业局书面说明对涉案无证砍伐林木违法行为的后续查办情况。当月26日,临清市林业局在回复中仍称案件复杂,不能履行检察建议。经沟通督促,临清市林业局认为,案件已超刑事立案标准,且责令补种不具有可操作性。其间,临清市检察院开展跟进调查,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被破坏的森林资源一直未得到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和执行】
2018年3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依法向临清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临清市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相应林木,对涉案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临清市法院于2018年9月16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临清市林业局于2019年1月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树木4万棵,违法行为人履行了补种义务。2019年5月31日,临清市林业局对补种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认定完成补种树木4万棵,恢复了森林资源。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对涵蓄水源、防风固沙具有重要作用,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致使生态受损,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修复了受损生态,保护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对于“两法衔接”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其初衷是为了防止“以罚代刑”,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相关条款的理解也存在争议。刑事和行政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刑事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也是不相同的,在涉及公益保护的情况下,行政监管和刑事诉讼程序可平行推进,行政机关可以就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与刑事处理性质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即是就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