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
【法律要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五节中,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依法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有利于化解矛盾,促成谅解,降低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依法维护、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利其生产经营。同时,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对涉民营企业财产损失的案件,都应当通过积极履职全力追赃挽损,把损失和社会危害降到最低。
案例三:上海市闵行区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App软件系图片服务平台,供摄影爱好者上传摄影作品分享交流,用户可免费注册,免费使用该平台上传、分享、编辑和展示其摄影作品,其他用户也可在该平台观看摄影作品,以上服务产生的网络宽带流量作为运营成本由该科技公司承担。2020年1月初,该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发现App服务器上部分文件在2019年12月被高频访问,均为热门影视剧,导致网络宽带费用超出先前每月平均账单费用,遂于2020年1月9日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报案。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1月1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1月15日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2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经审查,该科技公司App软件只允许注册用户上传一定数据大小的图片文件,影视剧并不符合上传格式要求。王某某注册为该科技公司用户后,利用“自动切片上传”程序,将影视剧文件分割成若干符合该App要求的图片,以每分钟上千次的频率上传至该科技公司App服务器,当观影用户点击影视剧链接时,实现上传图片的自动连续播放,达到观看影视作品的效果,消耗该科技公司App服务器的宽带流量。2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王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为积极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减轻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同时经做工作,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有诚恳的赔偿意愿,检察官积极与王某某的家属、辩护律师就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事宜进行沟通。王某某家属经尽力筹款,于3月18日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部分损失。被害单位对王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并表示在疫情期间收到退赔的经济损失,对其单位复工复产有很大帮助。
4月7日,辩护律师以王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家中有特殊困难等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4月10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被害单位、侦查机关承办人意见的基础上,认为王某某认罪悔罪,系偶犯、初犯,家中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照顾,且已部分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检察机关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同时,列出《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就案件事实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于4月13日对王某某解除羁押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并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王某某取保候审之后,打算根据其之前曾经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经历,积极寻找就业机会,依法劳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