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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二)
2021-07-21 11:19:00  来源:检察日报

  案例二江苏彭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麦角酰二乙胺禁毒教育

  【要旨】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延伸办案效果,多措并举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切实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群体的危害。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5年9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彭某乙,男,1999年12月出生,在读学生。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无业。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明知“LSD”(“邮票”)系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购得80多张“邮票”,准备予以贩卖。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彭某甲在长沙市某大厦内,以每片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47片“邮票”贩卖给被告人龚某某,合计人民币5640元,彭某甲将其中2800元转账给被告人彭某乙,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LSD”(“邮票”)检测出麦角酰二乙胺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3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甲、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28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彭某乙追加起诉。同年6月28日,天宁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彭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彭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依法慎重办理,精细化审查新型毒品案件。办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人彭某乙系在校学生,主动开展社会调查,向其在读学校、亲友、老师、同学等详细了解其平时学习、交友状况、在校表现等,为提出量刑建议和帮教工作提供参考。同时,结合彭某乙对于新型毒品的明知程度、贩卖毒品的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和获利情况等情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关注新型毒品,联合企业成立禁毒教育基地。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点,联系辖区制药企业,利用企业药品研发车间设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涵盖新型毒品的发展、演变、种类、后果、案例等内容,组织青少年参观学习,提高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该院创设“彩虹时空法治课堂”,结合该案办理情况,采用“以案释法+微视频”的方式,用网络语言阐释法律术语,用视频短片诠释是非观念,用卡通形象解读真实案例,让青少年在互动体验中掌握预防新型毒品的知识。

  (三)制发检察建议,专项整治辖区环境。针对该案反映出“邮票”等新型毒品在青少年群体流传,以及辖区内曾出现青少年在酒吧等场所接触新型毒品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辖区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治安管理。同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娱乐场所清查行动,对存在毒品交易、吸毒、未成年人进入特定场所等问题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整改。

  【典型意义】

  针对“LSD”(“邮票”)等新型毒品危害性大、监管疏漏等问题,检察机关以点带面,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对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督促辖区全面整治。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制药企业等单位合作,设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定期组织青少年参观学习禁毒知识。通过微博直播平台等形式,依托“云课堂”等途径,增强青少年的禁毒意识,构建防范新型毒品综合治理新格局。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