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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喉之伤从何而来
2026-10-21 11:25:00  来源:检察日报
 
杨扬

  民国六年(1917年)春,浙江省龙泉县(今龙泉市)发生了一起离奇的案件:一名妇女咽喉带着刀伤躺在他人家中,坚称自己遭人持刀行凶。被控“行凶”的两名男子却连声喊冤,称对方自割咽喉、蓄意诬告。伤从何来?谁在说谎?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完整封存在龙泉市档案馆的卷宗里。翻开卷宗,我们可以看到,百年前,龙泉县审检所的官员们是如何严谨查证,拨开这团迷雾的。

  案件要从一个山场说起。龙泉地处浙南山区,群山环绕、田畴稀少,山林与祖茔是宗族安身立命之本。在当地乡民的观念里,坟茔四周的林木名为“荫木”,护佑着宗族的“龙脉”,外人擅伐即是伤及风水,须“索银赔荫”。案件的原告赖国庆、赖善庭居于西乡锦旦,被告赖世妹、赖马旺所属支派世居邻乡黄源。两族同姓不同支,山场与祖坟之间仅以天然沟壑、老树为界,虽曾立有合同契约,地界仍全凭口耳相传。此前,赖国庆进山采伐杉木,赖世妹一方认为此举伤及祖坟坟荫,甚至断言族中妇女赖三妹常年卧病正是“伤荫”所致,拟索要一笔“荫木赔偿费”;赖国庆则以两山之间界址分明、采伐与祖坟无涉为由,拒绝出钱。

  争执之下,赖世妹便打算“图赖”。所谓“图赖”,是旧时民间捏造事端、借故讹诈胁迫对方就范的手段,常利用老弱病患制造舆论压力。其中威慑力最强的方式,当数“抬病入户、团食勒诈”,即把久病不起的亲人抬到对方家中吃住,让对方背上“苛待病患”的恶名,不得不破财消灾。这套手段之所以屡试不爽,吃准的正是两重软肋:乡邻普遍存有恻隐之心,病患一旦在滞留中挨饿受冻,舆论矛头必定指向户主。而病患若在滋扰中病情恶化甚至身故,办案官吏也难免担责,官府往往倾向于劝户主破财息事。

  赖三妹常年患病、卧床不能自理,正是宗族眼中现成的“筹码”。赖世妹牵头纠集族内多名妇女,合力将赖三妹抬进赖国庆家中厅堂安顿,全家老小随之长住。时值春耕备耕,赖家存放农具、谷种的厅堂被占,日常起居、农事筹备深受影响。赖国庆屡屡劝对方抬走病患,换来的只有围堵辱骂与不断加码的索赔。

  走投无路的赖国庆选择向新式司法机关求助。二月十八日深夜,他徒步三十余里山路赶到县城,向审检所递交紧急呈状。审检所接状受理,随即循程序查究。风声传回乡间,对方情绪未消,一场更恶劣的讹诈已在酝酿。

  为抵制押退、抬高勒索筹码,赖三妹之母赖罗氏在赖善庭家深夜自割咽喉,伪称遭赖善庭、陈长毓二人持刀殴伤,赖世妹随即递状反诉,请求依照《暂行新刑律》惩治“凶手”,并赔付医药损失。杀伤在当时是刑事重罪,一旦官府采信,赖善庭等将面临牢狱之灾,巨大的刑事风险足以倒逼对方支付高额赔偿、妥协息讼。一时间,原本的原告成了“加害人”,两造各执一词、互递诉状。

  民国六年,正值龙泉审检所恢复建制之初。此前北洋政府曾于民国三年(1914年)下令全国裁撤审检所、由县知事独揽司法。民国五年(1916年)浙江宣布反袁独立后,全省各县恢复审检分立架构。恢复后的审检所由龙泉县知事范贤礽兼理检察事务,全部侦查、处置指令均由其签发。面对真伪难辨的控诉,审检所没有坐堂问案、偏听偏信,而是三管齐下,步步查证。

  首先,专职检验吏验伤。二月十九日诉状受理后,检验吏即下乡前往赖善庭家中,对赖罗氏咽喉创口进行规范勘验,验得赖罗氏右喉创深一分、左喉深半分,创口斜长一寸、宽二分,咽喉未断,制成勘验笔录归入卷宗。勘验结果显示,创口浅平,集中于脖颈单侧、角度平缓,手臂躯干无反抗伤痕。试想,若真遭两人持刀殴打,被害人岂会挣扎无痕、创口齐整?伤痕形态指向的,是自主持刀割伤的状况。

  其次,签发调查票实地走访。二月二十四日,审检所签发加盖朱印的调查票,指派专人就赖罗氏之伤是否为殴打所致、有无抬病入户勒索之情、赖三妹患病与砍伐杉木有无关联、争执当日在场人员各在何时何地等双方争议逐一核查。经查,证人刘方养等出具书面保结,证明赖罗氏上门实为正月二十六日,而其在诉状中谎称二十九日。乡邻并一致证明确有纠集妇女抬病入户、终日吵闹索银情事。

  最后,县知事签发训令、法警强制处置。二月二十五日,县知事签发训令,勒令赖世妹等人当日将赖罗氏抬回本村,并将借端滋扰的罗老五等强制押退。勘验、调查、处置环环相扣,一场精心设计的“图赖”,在新式司法程序面前被层层剥开。

  三月二十六日,龙泉县公署作出判决,认定赖罗氏之伤系自伤,赖善庭、陈长毓无罪。这一结论建立在四层相互印证的证据之上,一是口供矛盾,赖罗氏初供不知何人所伤,庭讯时却改称赖善庭、陈长毓行凶,前后供述反复变更。二是勘验结论,创深只一分,客观排除暴力行凶的可能,物证不会说谎。三是证人结状,证人证明其谎报日期、捏造伤情,虚假叙事被彻底锁定。四是自伤另有缘由。判决认定,赖罗氏因闻已呈请批示准押退,故图自伤抵制,系由廖汝田唆使。

  值得注意的是,官府虽未认可“伐木伤坟当赔”的风水逻辑,没有判令赖国庆等人支付荫木银两,但调查阶段仍专门核查了“赖三妹患病是否因伐杉而起”,兼顾了乡土社会普遍的价值认知,避免裁判与底层认知完全割裂。而对抬病、自残两类讹诈行为的否定与纠治,则明确宣示纵有山林风水之争,也必须循正规诉讼渠道解决,不得以聚众滋扰、自残诬告等手段胁迫谋利。

  这起百年前的山区小案,几乎浓缩了证据裁判的全部要素:不以口供定案、重客观物证、重调查研究、重程序留痕。检验吏的勘验笔录、调查票固定的证言、训令记录的处置过程,共同构成一条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这与当代司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遥相呼应,也与检察机关秉持的客观公正义务、调查核实办案路径一脉相通。

  翻阅昔日旧卷,这起利用自残构陷他人的案件引人深思。口供难免虚假,陈述亦可人为包装,唯有以客观证据搭建严密证据链,才能勘破虚假说辞。重证据、重调查,以证据还原事实,是恒久不变的司法底线。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代图赖行为与社会治理研究”(21YJC820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丁遥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