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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保护鸟类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2026-05-11 10:0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鸟类是生态系统的灵动音符,是衡量生态文明的鲜活标尺。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检察职能,探索“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治理模式,协同相关部门筑起鸟类保护坚实屏障。值此“爱鸟周”之际,省检察院与省林业局联合发布5个检察机关保护鸟类野生动物典型案例,旨在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鸟类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守护好我们身边的“飞羽精灵”,共绘江苏生态美丽画卷。

  江苏省检察机关

  保护鸟类野生动物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黑水鸡不是“盘中餐”

  ——王某、唐某某等18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

  一群画眉鸟的“快递之旅”谁来买单

  ——蔡某、陈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

  守护飞越山海的“约定”

  ——督促保护鸟类迁徙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破解“网”住飞鸟的困境

  ——督促整治农户防鸟网伤害鸟类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

  风电合规谋发展 修复湿地迎归巢

  ——督促保护野生鸟类迁徙通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黑水鸡不是“盘中餐”!

  ——王某、唐某某等18人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黑水鸡,尽管名字中带有“鸡”,但其实与鸡并没有亲缘关系。看上去矮胖矮胖的黑水鸡,和丹顶鹤是远亲关系。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间,王某明知黑水鸡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仍然与唐某某等人约定收购其使用声诱、网捕等禁用方法诱捕的黑水鸡,王某将这些黑水鸡屠宰、包装后,通过快递运输销售至外省,最终流向餐桌,形成了以王某为中心,相对固定的“捕、收、运、销”野生鸟类交易链条,非法获利40余万元。

  2023年7月,某县公安机关以王某、唐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将该18人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审查发现,收购者王某与猎捕者唐某某、吴某某等事前是否共谋影响罪名选择和量刑,出售到外地的黑水鸡死体最终去向又涉及异地执法和刑事追诉,遂向公安机关列出补充侦查提纲21条,联合公安机关赴外省开展调查。调查查明,王某与唐某某、吴某某等在事前存在共谋,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共同犯罪;还查明外省某饭店经营者刘某某、黑中介李某某等人长期向全国各地收购野生动物货源,编造“山珍奇缘 滋补尚品”,将野生动物高价销售给多人食用。某县检察院依法对饭店经营者进行刑事追诉,根据各人在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对收购者、饭店经营者、黑中介、猎捕者等认定为主犯,对帮助屠宰、打包黑水鸡的王某某等认定为从犯,对情节轻微、因迷信山珍野味能滋阴补阳的食客均建议某县公安机关交属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某县检察院对王某、唐某某等18人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1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同时判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71.63万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后某县检察院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快递公司严格落实开包验视、实名寄递程序,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且肉眼无法辨别寄递内容物的,一律拒绝寄递。检察机关通过上下游一起查,实现了“捕、收、运、销、食”的全链条打击。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力量,保护动物,人人有责。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猎捕、伤害、交易的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值得注意的是,麻雀、黑水鸡、斑鸠、野兔等常见的野生动物,均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应主动抵制非法猎捕、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若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生态平衡。

  案例二

  一群画眉鸟的“快递之旅”

  谁来买单

  ——蔡某、陈某某等人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年来,短视频普及、线上交易兴起,鸟类等野生动物非法买卖悄然“上网”,通过快递隐秘流向全国,造成野生动物死亡。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间,蔡某明知画眉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然在福建省某市向他人非法收购画眉鸟,通过抖音等APP发布视频招揽顾客,通过快递先后向位于江苏、河南、辽宁等十余个省份的94人非法出售画眉鸟。陈某某在明知禁止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下,仍协助蔡某快递邮寄,造成部分画眉鸟死亡。

  2023年4月,江苏某市某区一买家通过微信购买画眉鸟后,转售他人发生经济纠纷,遂报警,某区公安机关调查画眉鸟来源,发现蔡某、陈某某犯罪事实,赴福建将二人抓获。公安机关逐只溯源,查明案涉画眉鸟去向,对未死亡的画眉鸟进行放生处理。后经专家论证认定,蔡某、陈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1.5万元。

  2025年6月,某区公安机关以蔡某、陈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二人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区检察院审查发现,二人实际非法出售、运输的画眉鸟数量超出公安机关原认定的犯罪事实,蔡某辩解称部分画眉鸟系人工繁育。为精准指控、不枉不纵,某区检察院赴福建取证,查明画眉鸟人工繁育须同时具备完备的行政许可手续、种源为人工繁育子二代及以上个体等法定条件,而蔡某并未取得养殖繁育许可。同时,专家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图片、视频及买受人证言等证据,论证案涉鸟类均系野生画眉鸟。检察机关基于以上事实,结合买受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最终依法认定蔡某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画眉鸟196只,涉案鸟类价值98万元;陈某某非法运输186只,涉案鸟类价值93万元。

  为实现“损害担责”,让每一位违法行为人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某区检察院联合福建省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涉案快递网点,查明某寄递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寄递验视、过机安检制度问题,核实快递员陈某某与某寄递公司之间的承揽与雇佣交叉的工作模式。某区检察院通过召开听证会,确定追加某寄递公司为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划分快递员和某寄递公司的赔偿责任。针对福建当地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向福建省检察机关移送3条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推动问题整改。

  2025年12月,某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蔡某、陈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诉请判令蔡某、陈某某、某寄递公司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1.5万元。2026年3月,法院依法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蔡某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1.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在64500元范围内与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寄递公司在32250元范围内与陈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画眉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鸣声婉转悦耳、生性活泼灵动。但受民间“笼养”“斗鸟”等陋习影响,不少画眉鸟遭到非法捕捉和交易,不仅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也影响着生态系统稳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提醒,切勿因一时兴起或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更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自身侵犯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爱鸟不必圈养,守护才是真心。

  案例三

  守护飞越山海的“约定”

  ——督促保护鸟类迁徙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禾花雀,学名黄胸鹀,体型与麻雀相近,胸部有亮黄色羽毛,每年秋天自西伯利亚的繁殖地出发,飞越数千公里,到中国南方、东南亚越冬,春季再返回北方,具有极高的生态和科研价值,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5年9月,某县检察院接到省检察院交办的线索,反映该县境内存在非法猎捕禾花雀行为,相关刑事案件已由上级指定其他检察机关办理,要求该院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保护鸟类迁徙安全。

  某县检察院经立案调查发现:近年来,每到禾花雀迁徙过境时,外来人员石某某等14人即到该县乡镇租住民房,非法捕猎禾花雀,经短期豢养后通过快递、客运班车运至外地,出售供人食用,严重破坏鸟类野生动物资源。某县检察院研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等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应充分履行保护鸟类野生动物、监管寄递行业以及管理外来流动人员职责,遂于2025年9月至11月,先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外来人员与寄递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严格落实外来人员租赁民房备案制度,重点监管候鸟过境前后重点地区外来人员房屋租赁等情况;持续强化运输寄递环节管控,组织全县客运站及60余家快递网点签订《关于客运企业禁运野生动物责任书》《违禁品禁寄管理承诺书》,压实运输、寄递物品检验检视和身份查验责任;多部门联合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推动健全常态化巡查和候鸟过境期鸟类观测日报告机制,设立候鸟过境监测点,联合科研组织推进禾花雀系统性研究保护,建立鸟类物种档案并实现联动发布。

  某市检察院研判全市鸟类野生动物保护情况后,立案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通过与行政机关磋商,向市委、市委政法委专题报告,推动该市21家单位共同出台《鸟类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协同治理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执法,查处涉鸟类行政案件41起,清理违规违法工具378件,解救野生动物100余只,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行为。

  针对鸟类野生动物迁徙中存在的人鸟共生矛盾等问题,某市检察院推动试行防鸟网科学使用指南,探索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对主动更换合规网具的农户给予一定补偿,实现守护鸟类生存与保障农业生产的双赢;向电商平台制发协作函3份,督促屏蔽非法猎捕工具检索词,下架违规商品;指导基层检察院联合行政机关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奖励制度(试行)》《野生鸟类保护倡议书》,增强公众鸟类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组织基层检察院与“禾花雀”迁徙通道上的异地检察机关签订协作意见,明确线索移送、信息联通、成果共享等机制,打破地域壁垒、凝聚保护合力。

  禾花雀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因有人迷信食用禾花雀有养生价值、重金求购,导致不法分子对禾花雀开展捕猎和杀害。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不仅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亦是违法行为。在此郑重警示,应摒弃猎奇的口腹之欲,放下伤害野生动物的屠刀,同时也倡议社会公众共同关注禾花雀等迁徙鸟类的保护,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鸟类的行为,请及时举报。

  案例四

  破解“网”住飞鸟的困境

  ——督促整治农户防鸟网

  伤害鸟类野生动物

  行政公益诉讼案

  作为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路线上的关键栖息地,某国家湿地公园周边有农田77997亩、养殖水域8000亩,每年迎来大量候鸟停留觅食,鸟类活动对周边农、渔生产造成影响。2025年11月底,某市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湿地公园周边水产养殖鱼塘上方架设大面积网具,已经缠绕多只鸟类致死,可能侵害了野生鸟类资源,破坏了生态。

  2025年12月10日,某市检察院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运用无人机对重点水域开展全覆盖勘查取证,查明:周边农户在农田、水域上方大量架设防鸟网线,因网具存在网目小、丝径细、无色透明等问题,鸟类难以识别避让,触网后极易被缠绕、割伤甚至死亡。某市检察院现场固定多只野生鸟类死亡证据,经专家鉴定,涉案鸟类均为山斑鸠、黑水鸡等“三有”保护动物。

  2025年12月15日,某市检察院与职能部门磋商,参加磋商的专家提出了制定防鸟网使用指南、采用生态友好型防护举措等建议。2026年2月5日,某市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立即查处违规使用防鸟网的行为,制定防鸟设施使用规范,推动落实野生鸟类致害补偿政策,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鱼塘、葡萄园、农田等重点区域,依法清理、收缴违规防鸟设施20余具,对辖区防鸟网使用情况逐一登记备案;推动属地政府定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巡查。

  针对全国尚无统一防鸟设施生产、使用标准,农户“凭经验架设”问题,某市检察院牵头召开专题研讨会,推动职能部门就网孔尺寸、网线直径、网具颜色、架设方式等防鸟网(线)使用标准达成共识,并于2026年3月12日出台《某市农林渔业防鸟网(线)使用指南(试行)》,引导农户科学防护。

  为破解“护鸟就损农、护农就伤鸟”的两难困境,某市检察院联合职能部门研究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有效路径,探索使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补贴农户更换合规网具;在辖区内推广水稻、小麦粮食作物保险政府全额补贴,其他农林渔业生产实行“农户自愿投保、政府按比例补贴”的政策性保险,妥善解决农户“因鸟受损、理赔无门”难题。截至目前,已在辖区部分乡镇开展试点工作。

  2026年4月13日,某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开展“回头看”,现场核查确认案发区域违规防鸟网已经全部更换为鸟类友好型防鸟网(线),野生鸟类伤亡风险大幅降低。为持续巩固办案成效,某市检察院在该湿地公园设立生态检察工作站,常态开展野生鸟类保护工作;联动周边地区建立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破解候鸟迁徙分段监管、衔接不畅难题,构建全链条、一体化鸟类保护格局。

  农户防鸟虽然是生产所需,但架设细丝、透明防鸟网,极易造成野生鸟类误撞伤亡。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案,推动科学防鸟与致害补偿相结合,为妥善化解矛盾、实现人鸟和谐共生提供了可行路径。在此提醒:开展防鸟作业请选用网目适中、颜色醒目的生态友好型网具,或采取驱赶、隔离等科学防护方式。切勿因护农需求违法伤害鸟类,让我们携手守护野生鸟类的安全,共同守护生态家园。

  案例五

  风电合规谋发展

  修复湿地迎归巢

  ——督促保护野生鸟类迁徙通道

  行政公益诉讼案

  群鸟翩跹,湖光苇影,是绿色生态的最好注脚。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江苏省境内重要候鸟迁徙通道,地处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路线的关键交汇区,区域内有野生鸟类240余种,生态区位重要。某县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某企业在湿地周边水域沿岸运营风力发电设施,运行期间未按规定落实野生鸟类保护措施,可能对野生鸟类栖息、觅食造成干扰,破坏野生鸟类栖息地生态环境。

  2026年1月13日,某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邀请林业领域专业人员协助现场勘查、调取资料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查明该企业在洪泽湖水域周边建设有46座风力发电设施,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野生鸟类保护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对野生鸟类生存及栖息地环境造成危害。1月19日,某县检察院依法向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野生鸟类保护、环境影响跟踪检查、属地协助保护等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督促企业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确定的野生鸟类保护要求,投入30余万元建设野生鸟类观测站、候鸟救助救护站,邀请专家对风力发电设施周边的野生鸟类栖息活动情况等开展监测,动态掌握候鸟种群、数量、活动范围变化,发现鸟类受伤及时开展救护,分析研判鸟类受伤、死亡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属地政府依托生态岛资源,将修复的6900亩驳岸湿地纳入野生鸟类栖息保护范围,为野生鸟类栖息觅食提供新的场所,同步增设应急巡岸码头、生态栈道等设施,为全面巡查监测野生鸟类提供硬件支持。

  4月8日,某县检察院联合鸟类保护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进行跟踪回访,相关整改措施已全面落地,属地政府联合企业在常态化巡查中先后发现6只因极端天气等多种原因受伤候鸟,交主管部门开展救护。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之间还建立联动保护机制,推动形成常态化的保护格局,野生鸟类生存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候鸟迁徙通道是鸟类往返繁殖地与越冬地的重要生命廊道。在产业发展过程中,部分项目建设可能会对候鸟栖息、迁徙造成影响。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推动多方协同,促进产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同向而行、协调共进。守护候鸟迁徙之路,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也希望相关企业主动扛起生态保护责任,共同守护迁徙路上的每一个生灵。

  编辑:丁遥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