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官的公共利益考量
2020-09-27 09:16:00  来源:检察日报

  张建伟

  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一是法治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

  在诉讼领域,一谈到公共利益,人们通常想到的是公益诉讼,包含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检察机关四大检察领域,都涉及公共利益。君不见,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有利于确保司法权正当行使,对于这两个领域的司法公正具有监督和促进作用,事关国民福祉,攸关公共利益。刑事诉讼,就公诉而言,也是一种公益诉讼,社会秩序与治安就是公共利益的一项内容,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诉权,就是因为各种犯罪行为破坏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以及个人法益,追究与惩罚犯罪,就是维护公共秩序,避免公共利益再次遭受损害。因此,就诉权而言,检察机关实际存在三大公益诉讼:刑事诉讼(含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官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就如何处理提交给他的案件作出决定。在每一个案件中,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对于严重的案件,除非有公共利益的因素趋向于不提起控诉,并且远远胜过那些趋向于支持控诉的公共利益因素,否则通常应当提起诉讼。在特殊案件中,尽管可能存在反对起诉的因素,起诉往往仍继续进行,这些因素应当提交法庭由其在判决时加以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用于指导检察官办案的《皇家检察官准则》直接将公共利益考量纳入检察官办案指导原则之中。该准则规定了检察官办理案件需要考量的公共利益因素。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指出:“就公共利益所作出的决定不是将各个方面的因素简单相加。皇家检察官应当确定各个因素在每个案件情况中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通盘考虑。”

  在英国,将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证据审查。第二阶段为公共利益审查。只有当两项审查均已通过时,皇家检察官才能提起或者继续进行该案件的诉讼。皇家检察官应当谨慎和公正地权衡支持和反对起诉的因素。能够对是否起诉产生影响的公共利益因素通常是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或者犯罪人的情况。一些因素可能增强起诉的必要性,而另一些因素则会使人感到采取其他办法更为适宜。《皇家检察官准则》还特别就被害人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作出规定,要求“皇家检控署基于公共利益而活动,不单纯考虑任何个人的利益。但皇家检察官在确认公共利益之所系时,应当非常慎重地考虑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的利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因素”。另外,在少年犯罪案件中,“皇家检察官应当在确认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时考虑少年的利益。定罪所带来的耻辱能够给少年罪犯或者年轻的成年罪犯的前程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处理少年罪犯有时不应将其移送法庭审判。但皇家检察官不应仅因被告人的年龄而不予起诉。罪犯的行为本身可能使起诉成为必要。”

  正是公共利益原则,使检察官在办案中超越一般当事人的立场,成为正义的追寻者。英国学者大卫·巴纳德曾经指出:“控诉律师的职能(不管在皇家刑事法庭还是治安法庭)是同民事案件中控诉律师的职能很不相同的。民事控诉律师可以合适地去追求他的当事人的利益,而在刑事审判中,控诉方似乎作为国家的代表,作为‘正义的化身’,其唯一职责就是在法庭上平心静气,不带偏见地摆出事实,并运用技巧作辅助以确证真理之所在。”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使检察官追求的不仅仅是胜诉,更重要的,是正义的实现。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