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明确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效力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方式。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生效裁判结果以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实施监督。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对包括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在内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针对生效裁判案件的再审检察建议和针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的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采纳率不断提升,监督效果不断增强,有效推动了民事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基本形成。
但正如您建议中所指出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效力特别是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办理、回复程序,导致监督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监督效力缺乏法律保障问题。您在建议中所具体列举的,一些地方法院对检察建议消极处理甚至予以抵触的问题,也是不少基层检察机关所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一方面,努力提高检察建议办理质量,严格检察建议办理程序,强化检察建议的严谨性和针对性,切实避免检察建议内容空洞、粗制滥发等现象;另一方面,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建立健全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检察建议特别是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问效,对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或虽已采纳、但对确有错误生效裁判不予纠正的诉讼监督案件,依职权跟进监督提出抗诉,以保障检察建议的监督实效。
关于您提出的“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就检察建议效力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的建议,我们认为非常有利于推动检察建议的法律制度建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检院等相关部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开展联合调研,针对目前诉讼监督实践中检察建议提出、决定程序是否规范,人民法院审查、回复程序是否完善,两院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健全,检察建议法律价值是否得到充分发挥等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分析,充分听取各级法院、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法检两院的意见建议,广泛听取有关诉讼监督申请当事人、代理律师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检察建议制度建设、明确检察建议法律效力等问题提出有关对策建议特别是立法建议,对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强化检察建议监督效果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对于这一建议,我们将主动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等相关部门,积极策划、努力推进启动相关联合调研工作。高法院也表示,将积极参与,协助做好联合调研的各项工作。
关于您提出的“‘两高’就检察建议相关问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的建议,我们认为对于推动检察建议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直以来,高检院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的制度建设。200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对检察建议的基本程序作出规范,2013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2016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分别对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检察建议程序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高法院认为,对再审检察建议,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用专门条文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及审查结果的回复等内容,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今年7月1日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又新增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的各类文书样式,规范了相关文书的制作。但高检院、高法院单独一家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难以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检察建议的效力问题。2011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检察建议的审查、回复程序作出相关规定,但有关条文相对原则、抽象,不能完全适应监督实践的需要。为此,高检院积极推进“两高”就检察建议问题联合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2014年初,高检院紧密结合检察建议监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参照2011年《若干意见》规定基础上,代拟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并于2014年6月向高法院发函征求意见。目前,高法院尚未回复相关修改意见。针对您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高法院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共识,积极推动联合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围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建议的办理、决定、审查、回复等具体工作机制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切实强化检察建议的效力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