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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021-08-25 09:25: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蔚)8月1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就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但噪声污染多发、多样,日趋严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窦树华委员说,草案有四大亮点,一是着力解决监管空白问题,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二是进一步理清部门的职责分工;三是强化源头防控,完善了相关标准;四是注重发挥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作用。

  李锐委员认为,草案对噪声污染概念的界定不够全面,不能涵盖所有干扰他人生活的噪声污染情形。比如在凌晨或者清早这些安静时段产生的低频和振动噪声,或者在类似于妇幼保健院和其他有静音要求的单位、部门等噪声敏感区域产生的声响,可能分贝未超过排放标准,但也会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干扰和不利影响。据此,他建议对噪声污染的概念进一步研究修改。此外,他建议,此次修法应该对安装震楼器的行为予以关注。

  刘修文委员也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噪声污染的概念。如果一个区域内有多个噪声叠加排放,就单个声音而言并未超出相关标准,但从区域内总体监测来看已经超标。建议草案对此类噪声污染加以考虑,并从统筹建设、合理布局等角度进行有效防治。

  在执法实践中,社会生活噪声的防治工作往往涉及公安、生态环保、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不同程度存在协调难度大的情况。李钺锋委员建议进一步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的规定,加大执法过程中的工作协调,从而形成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更大合力。他还建议进一步完善对农村地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考虑到近年来一些居民饲养的动物严重扰民的情况,白春礼委员建议对居民饲养的动物应当合理管理,避免夜间鸣叫扰民。对于流浪无主动物,可申请公安机关捕获,交由动物管理机构看管。

  王毅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对造成噪声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