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牵出非法证据
2018-04-19 15:04:00  来源:检察日报

  这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公安机关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检察官翻开案卷,发现其中一名嫌疑人姓名一栏写的是“无名氏”。“怎么会没有姓名?”检察官第一反应是疑惑。

  案卷记载,2017年8月29日凌晨,尹某骑摩托车带着无名氏来到湖北省团风县淋山河镇伺机盗窃,到达淋山河街上中石化加油站对面时,无名氏用手电筒照到一辆停放在楼房下的旧面包车,尹某便让无名氏“放哨”,自己用随身带的钥匙套开面包车启动开关,然后两人将摩托车抬入面包车后备厢,开着面包车回麻城尹某老家。2017年9月7日,无名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官发现无名氏的两份供述材料虽然简单,却能够清楚地说出犯罪的基本情况,回答侦查人员的发问,都是“听明白了”“我清楚了”“我和我朋友偷了一辆面包车”“我麻城的朋友,我不知道他名字,我们把车子偷到麻城一个农村去了,我朋友带我去的”等等。其他供述内容则含糊其词,要么是“不语”,要么是“摇头”。

  检察官从中发现审讯笔录存在疑点:犯罪嫌疑人能够清晰供述自己参与盗窃的事实,为什么不愿意讲出自己的姓名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记录忽而表达清晰,忽而摇头不语,是故意不交代,还是有语言或精神障碍?甚或供述材料可能有编造或诱导嫌疑?

  为弄清楚无名氏供述材料的真实性,我院迅速启动了监督程序。提审时,检察官发现,无名氏并非是不愿吐露真实姓名,而是根本无法正常交流,或问而不答,或所答非所问,喜怒无常,口齿含混不清,重复简单语言,没有完整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检察官立即询问该案侦查人员,原来在侦查环节,无名氏在接受讯问时,根本无法正常表达,侦查人员根据“吐字会意”或“动作表情”,整理制作了讯问笔录,存在诱导式发问和期待性记录。

  办案检察官认为,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认知和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按照“办案需要”制作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案件的合法证据采信。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建议对无名氏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情况。经鉴定:无名氏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据此终止对其侦查。

  通过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了错案发生,检察机关用行动诠释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与担当。

  (作者单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