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三琪 沙唐波
影射商标侵权,是指将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注册,或将知名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注册,或在不同种商品、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知名商标。由于现有企业名称管理法规和商标管理法规对影射商标侵权未作明文规定,由此形成法律真空带。笔者认为,在立法尚未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对影射商标侵权可作如下处理:
处理的法律依据。(1)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影射商标侵权违背了商业道德,有悖诚实信用,受《民法通则》调整与制约;即使合法注册,亦可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宣布无效。(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影射商标侵权危害性看符合此法调整范围,应比照法条有关规定责令侵权人承担有关责任。(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亦有排斥影射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款,如第九条第一、二项和第五条的规定。(4)影射商标侵权的受害人可以比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行使补救权利。《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属实后做出裁定。
处理途径及承担责任形式。对影射商标侵权行为,有行政和诉讼两种处理途径,责任形式分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责任、赔偿的民事责任以及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1)行政途径:未诉至法院的,由有关部门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纠正侵权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驳回商标申请人之申请,并责令停止侵权。(2)诉讼途径,经有关部门纠正或驳回申请后仍侵权而被诉至法院的,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侵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并承担被侵害人调查被侵权事实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