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
有效衔接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
从民法的发展来看,关于人格权保护,呈现出从消极保护到具体确权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也历来重视协调人格权积极确权与侵权责任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如果在侵权责任编集中规定人格权,将产生体系违反现象,并不符合科学立法的精神。侵权责任编替代人格权编也将影响侵害人格权责任的准确认定。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强化人格权保护,应当在使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前提下,有效衔接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一方面,人格权法作为权利法,应当重点规范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相对人所应当负有的义务;人格权的行使、利用以及人格权限制的规则;对人格权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则。另一方面,侵权责任编中应当设置相关的引致性规范,规定在人格权编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人格权编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