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的理想与现实
2018-05-09 14:45:00  来源:检察日报

  法典化的理想与现实

  ——新时代立法现象观察之五

  傅达林

  经过40年改革开放的急速立法,我国建构起数以千计的法律文件,以民法典编纂为标志,在构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指引下,中国的立法如今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如果要对这个立法“新时代”作出概括性描述,我以为可称之为“法典化的时代”。在强调内涵式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良法品质的背景中,新时代的中国立法将呈现出强烈的法典化特征。

  所谓法典化(Codification),原本是指根据一系列判例形成的不成文规则编撰构造明确的法律条文的过程。人类法律的发展简史,基本呈现出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的轨迹,法典化则被视为法律发展的高级阶段。尤其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在区分部门法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综合集成,以构造集中、统一、系统的法典,这对于推动法的一体化进程,构筑统一稳固的法治秩序,推动部门法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实践功能。因而即便是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法典化的理念仍然影响着其法律传统。

  其实,法典化是每个时代法律人的光荣与梦想,更是立法者孜孜以求的伟业与功勋。今天立法机关面对的主要诉求已不是单行法缺失,而是单行法之间的协调配套。在单行法律文件林立的基础上,“法典化”作为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续造过程,是解决立法碎片化、不配套,避免立法“辈分不清”“边界不清”“颜值不高”等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构建完善科学严谨开放包容的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

  不仅如此,法典的文本构造还深刻影响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法典化高度强调法律规范的可接近性,“能使法律具有固定性和确定性,从而人民能够预先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典还可以使法律系统化和易于理解”。因此,法典化本身从部门法视角,追求法律规则的融贯一致、逻辑严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能够大大减少检索使用成本,强化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权威性与执行力。

  当然,再高超的立法技术,都无法把一国的全部法律精简为一部系统化的法典。在法典化的思路中,我们必须放弃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这种理想主义;同时对于部门法的构造尤其是部门法体系建构中,则应当确立适当的法典化目标。这种法典化是实现部门法的一体化的重要方式,能够针对碎片化立法的困境,改变法律规范的多元状态,使部门法在形式上统一为一个整体,在内容上凝聚出一种精神,以统摄整个部门法规范体系建设。而且,法典化是一个开放的规范重建过程,能够解决稳定性与灵活性、权威性与包容性的关系,从而促进各个领域法治的整体跃升。

  虽然域外都已在探讨法典的“中心位置”危机,争论是否进入“解法典化的时代”;但在中国法治的构造任务中,法典短期内当不会失去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中心地位。相反,正视现存的庞杂法律规范体系,立足部门法的科学划分,以法典化工程为抓手,追求部门法规范体系的一体化构造,是新时代的重要立法任务。

  在认识到法典化时代特征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这是巨大的立法工程,需要从顶层设计着手,厘清部门法中的基本法定位,寻求法典化的基础与空间。不仅如此,立法必须顺应社会的演进,预测社会的需求,回应社会的关切。法典化也必须适应它所服务的人民的特征、习惯。因此在法典化的工程建设中,必须始终基于“民族的风俗、人情和条件”而进行,以使法典在未来成为“理性的典章”、成为“中国的智慧”。当然,这又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