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元,真的是借款吗?
虚增工程量,从他人处拿到100万元分得50万元,案发后坚称系“借款”。公诉人用证据揭穿谎言
日前,法院对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吕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指控成立,吕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吕某没有上诉。
回忆开庭时的交锋,本案公诉人、宜兴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赵誉涛仍很有感触:“公诉人在法庭上要做的,就是通过证据展示还原案件真相。既要维护被告人权益,也不揭穿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解。”
起诉书指控,2014年初至2016年6月期间,时任宜兴市某乡镇党委副书记的吕某在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时任该乡镇国土资源局分局局长韩某,通过个体工程队老板王某的帮助,先后两次在王某承接的镇土地复垦工程中虚增工程量,并在镇财政所列支上述虚增的土地复垦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6年6月,在镇财政所尚未给付王某上述虚增的人民币100万元复垦费的情况下,被告人吕某与韩某即向王某提出私分上述虚增工程款,要求王某先行垫付给他们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吕某与韩某各得50万元。
案发前,听到风声的吕某将其所得的人民币50万元退还给了王某。此外,2012年至2016年期间,吕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农业与农村经济等工作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21次收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在一审法庭上,吕某虽然承认了与他人合谋虚增10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却否认对该笔款项有占为己有的目的,坚称从王某处取得的50万元是向王某的借款。
究竟是借款还是贪污?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展开激烈交锋。
“你对虚增土地工程款的事实是否认可?”从侦查阶段的后期开始,吕某便对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全盘翻供。赵誉涛对吕某的辩解早已烂熟于心,并不急于一击即中。
“认可。但是2014年以前,镇里一直存在虚增复垦款用于支付各村平衡资金的惯例,我是遵循惯例。”吕某回答。
“虚增这些工程款,是你还是国土分局局长韩某提出来的?”
“是韩某提出来的。”
“你有没有和韩某商量,一起向王某提出私分100万?”
“没有。”
“2016年6月,你和韩某商量后,把王某叫到韩某的办公室,然后向王某提出,让他给你和韩某每人50万元。这是什么钱?”
“借款。”
“2016年之前,你和王某有没有借款往来?”赵誉涛在梳理全案证据时,发现吕某在侦查阶段的一份供述中提到,自己此前曾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两人还写下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后来,吕某连本带息地把钱悉数还给了王某。
“有的。”吕某思考了一会儿后回答。
“你是不是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并写了借条,最后连本带息还给他的?”
“是的。”
“那么这次又为什么要向王某借款50万元?”
“我有急用。”
“当时你有没有向王某出具手续、约定利息?”赵誉涛紧接着问。
“没有。”吕某迟疑了一下回答。
“为什么之前你和王某的借款写了借条、约定了利息,这次却没有?”
“我是临时调用的。”
“王某是怎么把钱给你的,是现金还是转账?”
“现金。”
“如果给你的是借款,为何直接给大量的现金,里面还有美元、韩币、日币?”
“我正好要用外币。”吕某的神情,已没有此前那样淡定了。
根据王某证言,吕某向其提出私分虚增的土地工程款时,正计划去日韩等国旅游,还特地嘱咐王某把其中的10万元兑换成外币送给他。
“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旨在证实被告人吕某贪污的犯罪事实。我们根据吕某的犯罪阶段,将该组证据分成合谋—私分—掩盖三个部分向法庭举证。”讯问完毕之后,赵誉涛向法庭举证,清晰地向法庭展示了吕某贪污的全过程。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吕某作为负责管理国土资源的镇领导,拥有对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责,与承接工程的老板王某之间存在业务联系,其利用职务之便,与王某等人虚增工程量,骗取国家复垦费,并以“借款”的名义向王某索取此笔费用,没有出具任何借款手续,时间长达6年之久,存在占为己有的目的,应认定为贪污。”赵誉涛发表公诉意见。
最终,法院认可了公诉机关对吕某的指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
公诉人简介
赵誉涛,1982年4月生,2008年参加检察工作,现任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曾获得无锡市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