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背景下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思考
2018-05-25 17:0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袁丽丽 杨 磊

  随着宪法修正案与监察法的审议通过,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检察院侦查职权作出相应调整,保留了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犯罪的部分自侦权,并增加了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自行补充侦查权(增加为第一百七十条)。自行补充侦查权在原有第一百七十一条第2款(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基础上更加充实完善。

  实践中,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运用少之又少,基本被虚置。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立法不完善,对于自行补充侦查,法律上只有总括性一提,但对其实现方式、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都没有规定,对实践缺少有效的指导,使得这一职权流于形式,有名无实。二是理念有误、精力有限。部分检察人员认为审查起诉阶段自行侦查是越权办案,忽视了没有完善的自行侦查职权,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就如同无米之炊,监督乏力;公诉部门普遍特点案多人少,审查案件本身尚需加班加点,一般依赖于退回补充侦查,回避自行侦查。三是公诉人员侦查能力欠缺。公诉人员擅长对证据的甄别与分析,但在侦查专业能力与实战经验方面较为欠缺,往往缺乏自信,不愿意去自行侦查,导致这项能力越是不用,越是弱化。

  笔者建议一是完善立法,以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为原则,科学确立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与范围:比如非法证据排除后重新调查取证的、侦查活动涉嫌违法的、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侦查机关怠于侦查的等等;二是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以办案为中心,以提升办案效率与队伍专业化为要求,科学设置人力与资源,从而壮大检察机关的侦查基础配备。三是树立正确的理念。司法责任制要求员额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检察官应当对自行补充侦查权持有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四是提升侦查能力。专业学习与实践运用相结合,在对自行侦查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大胆履行这一职能,从而积累侦查经验,提升侦查能力。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