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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对外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2018-07-31 17:35:00  来源:检察日报

  对内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对外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浅谈企业家刑事风险如何防控

  彭新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家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大批优秀的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为累积社会财富、激发市场活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此同时,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也日趋增多,企业家犯罪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显示,2017年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企业家就高达2292人。企业家一旦面临刑事风险,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涉到社会和谐稳定。如何有效防控企业家刑事风险,减少企业家犯罪现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时代课题。

  诚然,企业家面临刑事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也有少数企业家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非理性倾向和法律意识淡薄等主观原因,还与市场经营环境、政策导向等外部因素有关。因而科学有效防控企业家刑事风险就不能“单打一”,需要立足企业家犯罪的原因以及刑事风险的实际情况,予以科学施策、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其中,对内加强企业家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对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于减少企业家犯罪、有效防控企业家刑事风险意义重大。

  当前,企业家犯罪的高发地带集中在日常经营、财务管理、企业融资、工程承揽等环节。这些环节利益和资源较为集中,而企业家权力的运行往往又缺乏有效的制度性约束,因而成为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重灾区。如就财务管理而言,有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企业真实资金流转、变动情况难以清晰反映,预算、结算、支出等过程监督也不到位,从而为企业家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有的企业尽管制定了预防财务不端行为的规章办法,但相关规定要么模糊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要么因种种原因落实不力,使得企业家权力运行中有较大的处置自由度,从而为其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实,诸如虚开增值税发票、挪用资金等犯罪,很多就属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漏洞诱发的内生性犯罪。

  此外,还有不少民营企业没有确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一言堂”现象,导致少数企业家把个人意志凌驾于企业经营决策程序和原则之上。因而应加快建立健全企业的治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于强调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权力结构,适度地实行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离,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经营、资金管理、融资、贸易、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人、财、物”权力集中和资金流量大的环节的监管,充分发挥企业各职能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互制衡作用,将企业家行使权力的行为控制在有效的制度监督和约束之下,并使之成为一种良性循环。这不但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稳健运行,而且对于防控企业家刑事风险也具有重要作用。

  除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制约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防范企业家刑事犯罪而言也尤为重要。一段时间以来,畸形政商关系衍生出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利益同盟不断被曝光,一批腐败分子落马的同时也带出许多深陷其中的企业家,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理性发挥政府作用,真正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二是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监管好行政权力,用清单管理推动减权、规范用权,努力消除寻租腐败机会,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滋生。三是要通过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搭建政商之间公开、规范的交往平台。如积极完善立法,为不同身份企业家的平等保护提供保障;加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的基本制度建设,引导企业家把守法诚信作为经营之本;健全完善党政干部正常联系民营企业和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企业评议政府服务的相关制度等。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