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道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各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在监督范围、程序、效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结合实际拓展监督范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拓展监督范围,探索符合地方行政执法重点的监督格局,积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出台规范性文件,统一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检察监督范围内的事项落到实处。注重围绕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开展监督,实现对行政权、审判权和执行领域的全面覆盖,坚持诉讼判决与非诉执行的全面监督,通过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及时掌握执行案件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丰富监督线索。
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权能。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顶层立法设计,实现法律条款间的有效衔接和监督程序的规范完整。在健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调阅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卷宗及相关材料的权限,逐步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审查、质询等具体监督手段。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书法律强制力,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接受检察监督的法定义务和具体的法律责任,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制约。
构建制约配合监督机制。充分借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健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提前介入调查机制。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活动,检察机关积极派员提前介入,及时开展监督,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机制,确保检察机关知情权,及时沟通协调疑难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强化检察机关内部部门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双向反馈机制,畅通内部协作渠道,推进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作者系滨海县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