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离校后发生事故学校是否一概不担责
2018-08-13 09:13:0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某小学三年级一班最后一节课的讲课老师因有事请假,该班学生提前放学。时值酷暑,天气炎热难受,该班学生吴某、张某、何某相约去村头一水沟游泳。自以为水性好的吴某向中心深水区游去,不幸滑入陷坑,被水草缠住双腿。时值水沟周边没有其他人,不识水性的张、何二人见状跑去附近村中向大人求救。村民赶来时吴某已溺水身亡。吴某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可学校以学生已离校,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以事故发生在校外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学生离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学校一概不承担责任吗?

  读者吴雪薇

  吴雪薇读者: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据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一般是未成年学生在校且在学校的管理之下。离校、脱离学校的管理,学校一般不再对学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根据该规定,只有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学校才可对事故责任免责。在本事件中,吴某等人因老师请假被提前离校,但学校“提前”放学并没通知家长,造成学校提前放学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因而该学校在吴某溺水身亡事故中存在“行为不当”,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此,该学校对学生吴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组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