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立萍 程婷
“11月出生,那你儿子是如何在当年10月17日到防保所接种卡介苗的?”面对我的问题,这位父亲哑口无言。案情本很简单,却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而变得复杂起来。
2017年12月16日晚12时许,董某在一家KTV楼下盗窃了一辆五羊易主牌助力车,价值2620元。出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职业敏感性,我在审查案件时格外关注嫌疑人的年龄,发现侦查机关认定董某的年龄主要依据董父的证言。董父在询问中称,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2001年10月2日为农历日期,公历日期是11月16日。
我看了一遍卷宗,认为仅凭其父亲一人的证言不足以证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很快,侦查机关又询问了董父提供的两位证人,分别是村委会副主任和董某的小姨,两名证人也证实了董父之前的证言,即董某于公历2001年11月16日出生。
我让董父把董某的预防接种证带来给我看。拿着接种证,我到镇防保所调查核实,发现董某在2001年10月17日接种了卡介苗。如果是11月16日出生,如何在10月17日打了新生儿必须接种的卡介苗和乙肝第一针?
证据面前,董父无言以对。我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询问董父和两位证人,这次,董父承认自己谎报了年龄,以为报的年龄越小,对嫌疑人的处罚就越轻,想着董某是在家由赤脚医生接生的,觉得谎报年龄没人会知道。两位证人也承认自己说了谎,其中一位证人更是作证称,董某是在刚开始卖早葱时出生的,自己还曾去吃了喜酒。兴化当地卖早葱是从农历八月中旬到过年期间,而董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0月2日即农历八月十六,与证人证言完全吻合。
我对董父进行了严肃的法律教育,并拿出了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逐项逐条地讲给他听。董父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后悔不已。
有人说,此案中董某的出生日期误差就1个多月,无论哪个日子出生的,嫌疑人都属于未成年人,又不影响定罪量刑,何必如此较真?我的想法却不同,办理的每起案件,绝不容许因疏忽而出现案件质量瑕疵问题。我会一直做这样一个“锱铢必较”的检察官,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终身负责。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